葵涌男女疑交收狗肉 涉嫌管有狗只屠体被捕
撰文: 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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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上午10时42分接获一名姓廖(52岁)女子报案,指在葵涌葵盛东商场一间餐厅内,怀疑两名顾客藏有一袋狗肉。警方接报到场,经初步调查后,检获一袋约重850克的怀疑狗肉。一名姓陈(77岁)男子及一名姓黄(76岁)女子,涉嫌管有狗只屠体被捕。
据了解,两名被捕人当时正准备交收狗肉,食肆内一名食客听到内容涉及狗肉,因此起疑于是报警。至周二(14日)中午,警方指被捕男女已获准保释候查,须于三月上旬向警方报到。
根据香港法例第167A章 《猫狗规例》第22条:
(1)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只或猫只以作食物之用,不论其是否供人食用。
(2)任何人不得售卖或使用或允许他人售卖或使用狗肉及猫肉作食物。
(3)任何人被发现管有任何狗只或猫只的屠体或该等屠体的任何部分,且其情况合理地令人相信该狗只或猫只是在本条的规定被触犯的情况下正在或经已被屠宰或售卖或使用作食物,即属犯了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订的罪行,除非他能够使裁判官信纳他事实上并没有触犯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规定。
任何人违反第22(1)或(2)条,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