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开枪】警今年第13宗开枪撃中六人 冲锋队油麻地轰毙一男
今(16日)凌晨4时49分,据报警员巡经葵和路15至33号、葵德工业中心一座后门对开时,发现两名可疑男,于是上前截查。其间,一名男子反抗,警员至少开一枪,击中疑犯,清醒被送往玛嘉烈医院治理;其同党则被制服拘捕。
是次警员开枪案件,为八个月内第十宗,其中,由反修例运动引发的冲突占六宗,警员曾在全港多区开枪。包括周一(11日)有网民发起“黎明行动”,一名交通警员于西湾河发射三枪实弹,击中一名男学生;于10月1日,全港各区爆发激烈冲突,警方在荃湾沙咀道、大河道、油麻地及黄大仙沙田坳道一共开了6发实弹。另外,8月25日的荃葵青游行期间,一名警员拔出左轮手枪举向天,现场传出疑似枪声,其后最少三名警员举起左右手枪指向人群,示威者后退。
本年内第13宗开枪事件
今次为本年内第13宗警察开枪事件。翻查资料,于反修例风波,引发9次警员开枪。而警员于上半年亦曾开三枪,6月15日凌晨,一辆黑色私家车违规在新元朗中心地下、公共运输交汇处的双黄线落客,被巡经的交通警发现,逐上前截查,讵料男司机突然开车,企图撞向警员,警员危急下,连开两枪制止。
5月12日凌晨约2时半,屯门友爱邨发生警员开枪事件,造成一名警员及一名法国籍男子受伤。警员在屯门公路截查可疑车辆时,一辆平治加速逃去,逃至友爱邨爱智楼停车场时,法籍司机意图驶向警员。警员拔枪喝止,惟司机没有理会,一名警署警长于是连开三枪,打中平治车尾挡风玻璃,并打中司机左前臂,警方随即上前将他拘捕,受伤司机亦需送院治理。
于3月16日,一名54岁男子闯入油麻地佳宝超市,挥刀斩伤50岁男经理,警方发出口头警告无果,开一枪轰毙疑凶。
根据《警察通例》,其中第29章“武力与枪械的使用”中列明警务人员可在下述情况使用枪械:
(a) 保护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胁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或
(b) 执行拘捕有理由相信刚犯了严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该等罪行后企图逃避逮捕的疑犯;或
(c) 平息骚动或暴乱
而《通例》亦列明警员必须是在不能以较温和的武力来达到其目的时,即“别无选择下”,才可使用枪械:
1. 警务人员与市民接触时,必须自律和克制。除非有绝对需要及没有其他办法可完成合法任务,否则不得使用武力。
2. 警务人员在使用武力前,须表明身分及在情况许可下尽量向对方发出警告,表明将使用何种武力和武力的程度。在可行范围内,应尽量让对方有机会服从警方命令,然后才可使用武力。
3. 使用武力的原则是,所使用的武力必须是为达到目的而须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达到目的后,须立即停止使用。该等武力必须在当时情况下属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