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新港城街坊称曾有人用镭射笔 区议员:警无理进入
昨日(7日)多区举行“十八区开花”集会,至晚上演变成多区冲突。马鞍山新港城中心有防暴闯入商场内,保安职员曾挡门制止,及后防暴警员入内并拘捕一人。沙田区议会麦润培指,曾有街坊表示商场内当时有示威者,事前商场内曾有人用镭射笔照射警方;麦表示,如非因严重罪案,认为警方并无充分理由强行进入商场。麦表示,已安排法律团队协助该名被捕人士,为暂时仍未知事件详情,以及涉及何种罪名被捕。
另外,有街坊对警员进入感愤怒,指“到𠵱家都唔知点解要入商场拉人”。
街坊指曾有人用镭射笔 区议员:警无充份理由进入
沙田区议员麦润培指,昨日曾向街坊了解,商场内当时有示威者,有一名在场街坊曾向他表示,事前商场内曾有人用镭射笔照射警方。及后一名男子被拘捕到马鞍山警署,约二百名街坊到警署外声援,他便到警署外观察,又指警署外未有人使用镭射笔,惟警方不停使用强光“有节奏”地照射聚集的群众,又表示及后警方劝喻在场人士散去,在场人士亦正在离开,惟警方突然放多枚催泪弹,当时仍有巴士及的士路过,在场亦有多人为普通街坊,认为行为不可理喻,“点解要搞到双方情绪咁差?”
对于警方曾表示可在无手令下进入搜查,麦表示商场内当时无人报警,警方无指定人物或事项入内进入拘捕,如仅因“公众地方行为不检”等原因入内,并非严重事项,认为警方并无充份理由进入;他又指责警方不尊重商场,“唔畀你(警方)入,你强行进入!”麦表示,已安排法律团队协助该名被捕人士,为暂时仍未知事件详情,以及涉及何种罪名被捕。
警方曾指未取得手令下可进入搜查
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曾于八月中旬(16日)发表“处理公众活动提示”,指与警方开会后,警方根据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50章第3条指出,如任何警员相信任何须予逮捕人士进入某处,警方向管理该处的人提要求时,须容许警方进入;第50章第4条则指,为避免被逮捕的人有机会逃离,警方在无手令下可进入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内部的门或窗;第50章第5条则指,警员为使自己脱身,或为使任何其他合法进入任何地方以执行逮捕而被扣留在内的人脱身,可强行闯破任何地方。
而警方当时向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发出的函件中则指出,如未能根据了第50章第3条进入该处,警方可根据手令的情况下,及在本可发出手令而未取得手令,可进入该处搜查;警方又表示,根据《条例》第63条,任何人士协助或意图或拖延警务人员执法,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香港01》翻查公告所引述的〈警队条例〉完整条文如下:
第50章第(3)条:如任何警务人员有理由相信任何须予逮捕的人已进入或置身在某处,则居住在该处或管理该处的人在该警务人员提出要求时,须容许该警务人员自由进入该处,并给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内搜查。
第50章第(4)条:如未能根据第(3)款获准进入该处,则任何人在根据手令行事的情况下,及在本可发出手令但为免使须予逮捕的人有机会逃离警务人员而未取得该手令的情况下,该人进入该处及在内搜查,乃属合法;该人如在妥为宣告其所具权能、目的及内进的要求后,仍无其他方法获准内进时,则他为得以进入该处而击破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内部的门或窗,均属合法,不论该地方是属于须予逮捕的人或其他人的。
第50章第(5)条:警务人员或其他获授权执行逮捕的人,为使自己脱身或为使任何其他合法进入任何地方以执行逮捕而被扣留在内的人脱身,可强行闯破任何地方。
第63章: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协助该执行职责的人员时拒绝协助,或意图妨碍或拖延达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虚假资料,以蓄意误导或企图误导警务人员,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