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记者会】澄清无女示威者被男警剥光猪搜身 搜身三级制由来
网上流传有女子于警署内在全裸情况下被男警员搜身,警方今日于例行记者会上澄清,有关指控是恶意和毫无根据,投诉警察课亦无接获相关投诉,强调一向保障被捕人权利,任何搜身都由同性别的警员进行。翻查资料,2007年警队曾出现怀疑“剥光猪”侮辱保育湾仔喜帖街的被捕人士,至2008年才将搜查工作划分为三种不同程度的搜查,包括“无需脱去衣服”、“脱去衣服”及“脱去内衣”。
警务人员不得为不同性别人士进行搜身
九龙城警区指挥官杨文彬指,警方搜身时,必定以搜身对象相同性别警务人员进行搜身。他重申警方拘捕及调查时,有严谨指引,尤其涉及脱衣的搜身程序,警务人员不得为不同性别人士进行搜身,而于警署显眼位置,亦有张贴发给羁留人士或接受调查人士的通知书,所有被捕人士会被告知自身权利,若有任何投诉,被捕人士可透过既有机制投诉。杨文彬强调,警方一向保障被捕人士权利,对于不实指控感到很无奈。
根据警察通例第 44 章人身搜查部分,列明警务人员:
不得为不同性别人士快速搜身或进行伏墙式搜查
为不同性别人士进行需脱去衣服以致露出内衣的搜查时亦不得监看或在场
如无女警务人员在场,警方须将该女性带往警署或水警轮由女警进行搜查
如搜查涉及脱下、脱下部份、查看、搜查、要求脱下被搜查者用以遮蔽其私处的衣物只可以由相同性别的警务人员进行
如在搜查时须要疑犯涉及脱下脱下部份、向内查看、搜查及要求脱下疑犯用以遮蔽其私处的衣物,这类搜查只可在警署的隐闭地方、水警轮或其他可同样保障疑犯私隐的地方进行
只有事先获得一名警长或以上职级人员的批准方能进行这类搜查,后者须将搜查详情记录在案件管理及调查系统或其警察记事册内
授权进行这类搜查的警长或以上职级人员须确保搜查人员有充份理由作出搜查,并指示一名相同性别的人员在 旁协助作为看守或见证搜查人员
警察通例第49章提到,警方向被羁留人士搜查工作划分为三种不同程度的搜查,而且羁留搜查绝不应用作惩罚措施,尤其不应例行地进行涉及脱去内衣的羁留搜 查,该等搜查只可在有充分理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 I 级 - “无需脱去衣服”
“无需脱去衣服”例如︰被羁留人士被人员由上至下轻拍身体,但没有脱去任何衣物(鞋履除外),可能包括搜查手袋及/或要求被羁留人士翻出口袋;
第 II 级 - “脱去衣服”
“脱去衣服”例如︰包括要求被羁留人士脱去大衣、裤子、衬衫/上衣,并搜查有关衣物;以及
第 III 级 - “脱去内衣”
“脱去内衣”例如︰要求某人脱去通常用以遮蔽其身体的衣物。所有“脱去内衣”的羁留搜查须进一步划分如下︰ (a) 掀起内衣查看;或 (b) 脱去部分内衣;或 (c) 脱去全部内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