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被捕】警称涉案“镭射笔”或违商品例 海关:无规定列说明
警方昨日在例行记者会上展示从浸大学生会会长方仲贤身上搜出的“镭射笔”,警方指由于涉案“镭射笔”包装无任何说明资料包括瓦数等,或已干犯《商品说明条例》,会转介海关跟进。警方又指证物上未有标明性质、能量及警告字句,因此应归进《商品说明条例》,条例由海关负责执法。
香港海关回复香港01表示,正跟进警方相关转介个案,但指出《商品说明条例》并没有规定在货品或包装上必须列明产品资料。
海关表示,就警方转介个案,海关正在跟进。如发现违反《消费品安全条例》的情况,会采取适当行动。此外,《商品说明条例》并没有规定在货品或包装上必须列明产品资料,然而,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所有标示或附在货品上的商品说明必须正确无误 。
制造、进口及供应商需确保产品安全
海关又指出,一般在香港市面出售的激光笔,如不受其他法例规管,其产品安全则受《消费品安全条例》及其附属规例《消费品安全规例》所规管。
条例规定一般在香港市面出售的消费品,必须符合“一般安全规定”,即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有责任确保有关消费品达到合理的安全程度;而确定消费品是否达到合理的安全程度,须考虑所有情况,包括:
(a) 消费品的用途及售卖的形式;
(b) 消费品所采用的任何标记,及就该消费品的存放、使用或耗用所给予的指示或警告;
(c) 符合标准检定机构就该类别消费品所公布的合理安全标准(例如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以及
(d) 是否有合理的方法使该消费品更为安全。
而《消费品安全规例》规定,凡消费品或其包装标记等有关于该消费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的警告或警诫,则该等警告或警诫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而有关表达须清楚可读和放置于消费品或包装部份的显眼处。
任何人如进口、制造或供应未能符合“一般安全规定”的消费品,即属违法。违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一年,而其后各次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两年。
过去5年成功检控11宗 最高判罚2.8万元
为保障一般消费品安全,除了因应市民投诉而作出调查,海关亦会评估风险及情报,就各类消费品,按需要积极进行试购巡查和测试样本。过去五年,海关接获13宗有关激光笔安全的投诉,进行超过200次试购巡查,经调查后成功检控11宗个案,有关商户被判罚款4,000至2.8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