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被捕】浸大三千人联署斥警滥捕 律师:如证合法需撤销控告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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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6日)浸大学生会会长方仲贤于深水埗街头手持十支、长约18厘米“镭射笔”,方仲贤被五名休班警以“涉嫌管有攻击性武器”拘捕。消息传出后,多名市民围堵警署声援学生,警方施放催泪弹驱散。浸大学生及校友联署,斥责警方滥捕,至今早已有3,198人联署。
律师指警方在合理怀疑下将事主拘捕,之后需测试检获的雷射笔是否违法,如证事主清白需撤销控罪。假如案件需要上庭审理,事主需向法官解释雷射笔用途,由法官审视抗辩理由。

浸大学生会会长方仲贤遭警员截查。(读者王先生提供)
方仲贤被捕后,他被送往明爱医院治疗。

律师:如警方证实雷射笔没有违法 会取消相关控告

警方拘捕事主后 需测试雷射笔是否违法

律师梁永铿表示,就事件警方怀疑事主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武器,并且将他拘捕,事主扣留48小时后正常会获释,如警方需再扣留事主,需要向法庭申请。“表面上买十几支(雷射笔)袋喺身,警方有机会有合理怀疑,之后拘捕佢。”梁律师指出,警方于相关的政府化验所测试,检获的雷射笔是否违法,即是否超过法定的安全性和管制。

如案件需上庭 法官审视抗辩理由

“直接到佢验咗唔过(法定安全性和管制),就会取消返晒(控告)。”梁永铿指出,假如警方证实雷射笔没有违法,就会取消相关控告;假如案件需要上法庭,事主需向法官判断解释雷射笔的用途及目的,“律政司有机会继续告,因为唔信个解释,需要由法官审视个抗辩理由,系咪有好多证据。”梁称,事主的抗辩理由需要法官审视,另外需要根据环境因素,例如事主过往行为及其他证人口供。

法例:年满17岁但不足25岁 判处不超过3年监禁

根据本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33条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在任何公众地方携有任何攻击性武器,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或公诉程序定罪,可按明的方式判处刑罚;如年龄已满17岁但不足25岁,判处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是判处根据《劳教中心条例》(第239章)条文发出的羁留令,但须符合该条例的条文。以及,在符合《更生中心条例》(第567章)的条文下,判处在该条例所指的更生中心羁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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