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警火炭拘陈浩天等8人 称查爆窃案揭工厦藏汽油弹
大批警员昨晚(8月1日)在火炭坳背湾街45号喜利佳工业大厦,拘捕7男1女。其中一名被捕人士,为前“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事件触发成大批示威者包围沙田警署及马鞍山警署,至凌晨4时许事件始平息。其中一名案中被捕男子,于凌晨4时左右,于马鞍山警署扣留期间不适,需由救护车送往医院接受治理。
沙田警区助理指挥官(刑事)陈昕警司表示,警方昨日(8月1日)晚上,在火炭一幢工业大厦拘捕7男1女(24岁至31岁,其中女子28岁)。他们涉嫌“藏有攻击性武器”、“无牌藏有爆炸品”及“无牌藏有第一部毒药”。
陈表示,昨晚9时沙田警区巡逻人员在火炭处理一宗爆窃案时,在工厦停车场发现4名男子推手堆车,认为形迹可疑遂上前截查,检获2支垒球棍、一批包括护具、护甲、通讯器材、扩音器及钢珠,在近日的示威游行活动常见。由于无合理辩解下藏有垒球棍,遂以涉嫌“藏有攻击性武器”拘捕4人;
警员再从他们身上搜出锁匙,根据警例进入工厦一个单位,期间遇到阻挠,采用武力进入单位,搜出2把弓、6支箭;1个已制成的汽油弹、一定数量的可造成汽油弹的原材料、以及含大麻成份的精油,拘捕单位内3男1女,正被扣查。警方暂没有透露“含大麻成份精油”为何种产品。
陈指,是次检获物品,常见于示威及暴力冲击场面,近日亦发现有人使用弓箭及钢珠,因此相信有关物品可能与最近暴力冲击事件有关。他续指,仍要深入调查被捕人士背景。
陈承认是次进入单位时并未持有搜查令。他称,由于检获垒球棍及钢珠,有理由相信附近单位有其他证物,所以根据警例,警方有权进入单位搜查。
他补充,所引用的警例为“香港法例第232章 《警队条例》 第54条(1、2)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权力”
(1)警务人员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众地方、或于任何船只或交通工具上,不论日夜任何时间,发现任何人行动可疑,该警务人员采取以下行动,乃属合法 ——
(a)截停该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证明文件供该警务人员查阅;
(b)扣留该人一段合理期间,在该期间内由该警务人员查究该人是否涉嫌在任何时候犯了任何罪行;及
(c)如该警务人员认为以下行动乃属必需 ——
(i)向该人搜查任何可能对该警务人员构成危险的东西;及
(ii)扣留该人一段为作出该项搜查而合理需要的期间。
(2)警务人员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众地方、或于任何船只或交通工具上,不论日夜任何时间,发现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怀疑已经或即将或意图犯任何罪行者,该警务人员采取以下行动,乃属合法 ——
(a)截停该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证明文件供该警务人员查阅;
(b)扣留该人一段合理期间,在该期间内由该警务人员查究该人是否涉嫌在任何时候犯了任何罪行;
(c)向该人搜查任何相当可能对调查该人所犯或有理由怀疑该人已经或即将或意图犯的罪行有价值的东西(不论就其本身或连同任何其他东西);及
(d)扣留该人一段为作出该项搜查而合理需要的期间。
此外,陈亦提到使用了“第232章 《警队条例》第50条(6)涉嫌人士的逮捕、扣留与保释以及涉嫌财产的检取”
(6)凡任何人被警务人员拘捕,如该人员合理地怀疑任何报章、簿册或其他文件、以及该等报章、簿册或文件的任何部分或摘录、任何其他物品或实产是对调查该人所犯或合理地怀疑该人曾犯的罪行有价值的(不论就其本身或连同任何其他东西),则在该人身上或该人被拘捕现场或现场附近搜查并取去上述各物,乃属合法︰
但本款的规定,不得解释为对任何个别手令所授予的搜查权力有所减损
警方发言人指,8名被捕本地男女年龄介乎24至31岁,现正被扣留调查。案件由沙田警区重案组跟进。警方行动仍在进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无牌管有或分发含有大麻成份的精油,涉嫌违反香港法例第138章《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55条,任何人制造爆炸品,或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属于爆炸品的任何物品(不论他是否知道该物品属爆炸品),除非他能证明他是为了合法目的而制造、管有、保管或控制该爆炸品,否则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而爆炸品则须予没收。
依据警方检获的“大麻精油”证物,其盒上写上是含“CBD”(大麻二酚)成份的药丸。翻查资料显示,此产品为大麻苜蓿提取的植物油。在英国,可作为“食品补充剂”合法出售及使用;但在香港如没有持牌拥有,则属违法。在外国,此药物或作为抗焦虑药,亦有研究用作改善柏金逊症。部份人士使用后,或会有疲倦、腹泻、口干、低血压、头痛等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