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连侬墙贴纸撕纸皆犯法 律师:网上唆摆撕纸须负刑责
近日,本港多区有市民自发筑立“连侬墙”,将写满对政府的心声及打气字句,贴满街道、天桥或港铁站外墙壁。惟有一批反对贴纸的人士,将墙上的告示纸撕去,其间与留守的义工更发生冲突。对于有人在公众地方,张贴告示纸或海报,分为支持或反对,有律师指出双方的行动,均有机会构成法律责任,而墙壁的拥有人亦可向相关人士索偿。有网民指出,facebook专页“忠义民团”于网上发布撑撕纸行为,对此有律师指,一旦有人教唆他人犯案,已经构成刑事罪行。
大波Man为fb“忠义民团”版主之一
对于近日有人士,撕毁本港多区出现“连侬墙”的便利贴,包括大埔火车站旁的“连侬隧道”、深水埗近北河街行人隧道、油塘及坑口地铁站外墙壁等。上周六(6日)光复屯门公园行动中,人称“大波Man”的反占中人士石房有,与游行人士发生冲突,当时他被游行人士上前包围及指骂,警员围成人墙包围男子,并护送他离开及带上警车。
大波Man留言指:之后我哋再有行动!
由“大波Man”经营的facebook专页“忠义民团”,近日多次上载有关撕“告示贴”的影片,大波Man亦承认他为专页“版主”之一。记者发现专页的撕纸影片,有版主留言指“大家做得非常好”、“正能量”。该个专页有不少网民留言,支持有人进行连侬墙撕纸行动。另外有网民指要检举“忠义民团”专页,并指防止再有人集结、破坏连侬墙。
fb上载打卡相称:今晚同油塘街坊清理垃圾
之后,“大波Man”以个人名义留言指:“街方(坊)太多人,唔系我落力X,之后我地(哋)再有行动,已清埋了坑口连侬场(墙)”。至于大波Man,昨晚亦有到场油塘地铁站,与市民合照留念,并指:“今晚同油塘街坊清理垃圾,大家好团队,不是你班黄尸去边度,开花就开花!”
律师:唆摆其他人刑毁 已构成罪行
律师熊运信指出,任何人损毁其他人物品,已经构成刑事毁坏罪行。对于有网民质疑,怀疑有人于facebook组织他人到场撕告示纸。熊律师指,根据《社团条例》组织是需要登记,否则有机会属非法组织。一旦有人于唆摆其他人进行刑事案件,涉教唆的行为已构成罪行,熊指出:“叫人去犯法,就算无人出现都系犯法,呢个唔系辩护理由。”至于参与人士无论是透过甚么途径刑毁,参与本身已是违法行为。
facebook专页“忠义民团”上载影片地点:● 10/7 -深水埗大埔道近北河街行人隧道(KS47)● 10/7 -坑口地铁站外● 10/7 -油塘地铁站外● 9/7 -大埔“连侬隧道”
公众地方张贴便利贴 业主可申请禁制令阻止
撕毁“连侬墙”的便利贴有机会构成刑事毁坏罪行,于公众地方张贴便利贴,又会否构成刑责?律师熊运信指出,如张贴地方由大厦管理处管理,墙身亦是属于某一个业主。于民事追索上,业主如知道谁张贴便利贴,假如对方经常作出相关举动,可以向法庭申请禁制令阻止对张贴。
律师黄国桐指,如果有人于公众地方张贴告示,有机会触犯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翻查资料显示,根据第132章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104A.禁止未经准许而展示招贴或海报,在下列地方不得展示或张贴招贴或海报,包括私人土地,除非获得该土地的拥有人或占用人书面准许;政府土地,除非获得主管当局书面准许。任何人在违反第(1)款下展示或张贴招贴或海报,即属犯罪。
《刑事罪行条例》第60条: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即属犯罪
翻查资料显示,根据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60条摧毁或损坏财产,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属于他人的财产,意图摧毁或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即属犯罪。意图藉摧毁或损坏财产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顾他人生命是否会因而受到危害,即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