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警员被淋油 警谴责行径不合情理 严肃跟进违法行为

撰文: 郭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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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及网民为政府设立“死线”,要求政府回应撤回修订《逃犯条例》等五大诉求,惟政府没有回应,所以反修例示威者昨(21日)将行动升级,其中一项主要行动为围堵湾仔警察总部,至周六凌晨才陆续撤退。警方于凌晨4时许发出新闻稿,谴责示威者包围警察总部,严重影响警方工作及紧急服务。强调警方以最大的容忍度让示威者集结,但掷鸡蛋、在外墙涂鸦、遮盖闭路电视、向警员淋油、以激光照射警员等行径,已发展到不合法、不合情理的程度,必定严肃跟进。

警方在凌晨4时49分发出新闻稿指,示威者包围警察总部期间,用铁马及杂物堵塞警察总部出入口大闸、掷鸡蛋、在外墙涂鸦、遮盖闭路电视、向警员淋油、以激光照射警员等行径,已发展到不合法、不合情理的程度,必定严肃跟进。然而,掷鸡蛋、在外墙涂鸦及遮盖闭路电视有机会干犯刑事毁坏,而向警员淋油和用激光照射警员亦可能涉及袭警罪。

有示威者于警总外墙涂鸦。(罗君豪摄)

刑事毁坏 可判监10年

根据香港法例第 228 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在任何公众地方,以雕刻或其他方式,将任何字母、字样、数字或图案标记在任何石头或路堑上,以致其外观受损,可处罚款$500或监禁3个月;若属意图摧毁或损坏该财产,而无合法辩解,或会列为“刑事毁坏”案件处理,一经定罪,最高刑罚可判监10年。

示威者以激光照射警员。(罗君豪摄)

袭警最高判监2年 不可缓刑

而向警员淋油和用激光照射警员可构成袭警,一经定罪,法庭通常会判处即时入狱、不可缓刑。检控官可引用《警队条例》第63条或《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条检控涉案人士,两条条例所面对的刑责各有不同。

《警队条例》第 63 条指出,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煽惑他人袭击或抗拒,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 6 个月;《侵害人身罪条例》第 36(b)条:“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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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示威者围堵 湾仔分区报案室暂停服务

另外,新闻稿又指“示威者的行为严重影响警方的工作,包括警方向市民提供的紧急服务。湾仔警署报案室的服务于下午1时40分左右暂停,而湾仔分区亦有60个999求助个案未能即时处理,需要警方调派其他资源跟进。电子报案中心的跟进服务亦由于职员无法进入警察总部办公而需于昨日晚上11时起暂停。”

翻查资料,警察总部楼高43层,内有多个警察办公室包括支援部、人事部、政务部、刑事部及训练部等等。警队多个王牌部门,包括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毒品调查科、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等,均在警总工作,其中湾仔分区报案室于昨日下午1时40分暂停服务,电子报案中心则在晚上11时暂停。而昨日早上约10时50分左右,大批示威者已完全围堵警总,因此警务人员不能进出大厦,待今日凌晨近3时示威者撤退后,才离开警总回家。

警察:道路被阻塞 延迟送往医院诊治

警察新闻稿续指,“昨晚有9女4男员工身体不适,但由于警察总部附近道路被阻塞,他们被延迟送往医院诊治。”

根据在场记者观察,于昨晚11时27分,有数名救护员到达警总门外,在场市民不断高呼“开门”,促请警方开门让救护人员入内。扰攘约廿分钟后,警方终开门,救护员随即进入警总。至今日凌晨0时28,医护人员陆续擡出十多名人士,登上救护车送院检查。由救护人员抵达警总门口,至擡出伤者至救护车共花近一小时,其中警方扰攘约20分钟才让救护员进入警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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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新闻稿全文如下:

警方谴责示威者包围警察总部警方对于昨日(21日)早上约10时50分开始,有示威者堵塞湾仔夏悫道、军器厂街、告士打道一带,再进一步包围警察总部,予以严厉谴责。示威者的行为严重影响警方的工作,包括警方向市民提供的紧急服务。湾仔警署报案室的服务于下午1时40分左右暂停,而湾仔分区亦有60个999求助个案未能即时处理,需要警方调派其他资源跟进。电子报案中心的跟进服务亦由于职员无法进入警察总部办公而需于昨晚11时起暂停。昨晚有9女4男员工身体不适,但由于警察总部附近道路被阻塞,他们被延迟送往医院诊治。示威者包围警察总部期间,用铁马及杂物堵塞警察总部出入口大闸、向警察总部掷鸡蛋、在外墙涂鸦、用胶纸遮盖设于警察总部外墙的闭路电视,示威者亦向警务人员淋油及使用激光射向警务人员的眼睛。警方已经以最大的容忍度让示威者在警察总部外集结,但示威者表达诉求的方式已经发展到既不合法,且不合情理的程度。对于这些违法行为,警方必定会严肃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