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示威者被橡胶子弹击中险盲 “非致命武器”杀伤力强

撰文: 刘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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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冲突现场遗下的橡胶子弹弹壳。(Damon Pang提供图片)

有网民昨日晚上在FACEBOOK上载数张相片,指是朋友于示威现场被橡胶子弹击中,并留言:“畀大家睇下朋友被橡胶弹擦面而过,都伤成咁样!”相片可见伤者的左边面受伤,留下一道伤口及流血,伤痕很深。

上载相片的网民向《香港01》记者表示,受伤的朋友在立法会冲突中被警方的橡胶子弹射中脸颊,留下一道3厘米伤口,差5厘米便会射中左眼,险盲。她引述伤者说,中弹一刻感到很痛,现仍在港岛区一间医院留医,但她不便透露更多细节。

警方在面对示威活动时,往往有机会出动“非致命武器”,用以在不取性命的手段下镇压示威者进一步行动。警务处处长卢伟聪在昨日冲突之后,向记者承认警方曾使用布袋弹、橡胶子弹及催泪弹。

防暴警察通常会有几款武器用以面对示威者,其中杀伤者“最轻”的可谓胡椒喷剂,因主要射向人群,令民众眼及呼吸系统受到刺激,暂时失去行动力,基本上没有长期损害,除非“中椒”者出现敏感,因此,从6月9日民阵游行、直到昨日大冲突均见警方常用胡椒喷剂;催泪弹亦然,以影响呼吸系统,短时间瘫痪示威者能力,或使示威人士见到烟雾时集体散开,可说是“战术武器”。

有机会造成永久伤害

至于其他所谓“非致命武器”,其实有机会造成永久伤害,当中包括伸缩警棍,与及警务处处长口中的布袋弹及橡胶子弹。

香港警察使用的伸缩警棍,以轻身合金加上聚合物外层制成,轻便但打击力大,假如被警棍扑中头,可以当场昏倒。加上示威场面,警方会使用更大的长型警棍,威力更猛。在其他国家曾发生过警棍打死人事件。

而布袋弹及橡胶子弹可说是类似的武器,香港警察会使用雷明登870型霰弹枪,发射该类子弹,其设计上是中远距离的非致命打击能力,射中示威者的身体后,因受重击而失去行动力。但如近距离发射,被击中身体的人,有机会因内脏出血而毕命;至于射中头部,就如头部被重击一样,同样可取人性命。

警内部规定只可射下肢

昨日在场记者拍摄到一颗子弹壳,是属于ALS公司的1202 rubber rocket,为独头橡胶弹,顾名思义,弹头有如一支小火箭,尾部有四块翼,可在发射时稳定弹道,准确击中目标。至于布袋弹,其“布袋”实际是防弹纤维袋,内装约百粒小铅粒。射出时,有如一个“袋”击中人体,有如被重击一样。上述两款弹的初速较实弹低,加上极低的贯穿能力、和软弹头,因此不会穿过人体,只造成钝器伤势。

外国曾有橡胶子弹致命个案

然而,在早年“以巴冲突”当中,以色列武装部队用橡胶子弹射中巴勒斯坦人士,亦曾做成最少20人死亡,多人重伤。其中一个致命原因,是橡胶子弹射中眼部,从眼部贯穿入脑。

香港警方内部的使用规定,发射的人员只可向目标的下肢发射,射程不可少于5公尺,以防威力过大造成严重创伤。又其实,由于警方使用的870霰弹枪,既可射实弹亦可射布袋弹及橡胶子弹,因此警方用作防暴的870枪,枪托及上弹唧筒位置会涂上橙色,并写上“Less-Lethal”字样以作识别。即只是“低致死”而不是“Non-Lethal”(非致命)。

根据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弹药条例》,任何可发射子弹或投射物,而枪口能量超过2焦耳的气枪均属枪械。而非致命弹药以火药发射,枪口动能达100焦耳或以上,可见其力量不可小觑。

在6.12冲突中有示威者被射中面部险盲。
警方使用的ALS1202 rubber rocket橡胶子弹。(网上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