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偷拍狂】常用三罪限控公众地方偷拍 大状:或未能应用医院

撰文: 鲁嘉裕
出版:更新:

一名25岁公立医院男实习医生疑涉偷拍男护士、男病人及男医生下体祼照被捕,过程包括于医院实习时,于为男病人检查时触摸其下体及偷拍。事件再次揭示偷拍案检控隐忧,于“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停用于偷拍案检控后,另外常用三罪均只适用于公众地方发生偷拍案,而是次案发于公立医院,有大律师指视乎案发范围及当时情况,如属私人地方范围发生,担心三罪未必能于本案应用。
不过,除常用三罪,法例中《医院管理局附例》禁止于公营医院内作出某些行为,其中包括未经医院内病人同意,拍摄照片、影片或录像影片,把其容貌勾划出来,违反可处罚款2,000元及监禁3个月。

姓林实习医生涉嫌在玛丽医院护士宿舍偷拍。(余睿菁摄)

“不诚实取用电脑”案败诉 另外三罪只适用公众地方

终审法院早前就协和小学教师偷拍试题被控“不诚实取用电脑”案,裁定律政司终极败诉,控罪过往被沿用于偷拍案件,亦因判决而停用,警方现时于公众地方发生的偷拍案改为以另外三条罪名取代,即“游荡”、“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破坏公众体统”,惟三条罪名均只适用于公众地方发生的案件,如于私人地方发生的偷拍案,目前未有法例涵盖,消息指警方正循不同的方案研究可行的法例,法律改革委员会曾研究新增包括特定的窥淫罪,令性罪行条例涵盖范围更阔。

大律师:三罪未必能于本案应用

大律师陆伟雄指,对于是次案件而言,过往警方常沿用于偷拍案件的三条控罪,担心未必能于本案应用,因为三罪均要求发生于公众地方,例如公园、百货公司等公众可自由出入的地方。惟陆解释指对医院是否属于公众地方有保留,“如果系病房,进入都需要护士批准”,陆又指医院内有划分不同地方,例如私人病房已不算作公众地方,另外如普通病房病床,于拉上布帘后理论上不准他人进入,或已不能当作公众地方,因此案件要视乎警方清楚调查,案中偷拍照片发生于何时及何地,判决是否属于公众地方。

医管局附例禁偷拍 大状:刑罚轻得多

另外除常用三罪,法例中《医院管理局附例》禁止于公营医院内作出某些行为,其中包括未经医院内病人同意,拍摄照片、影片或录像影片,把其容貌勾划出来,违反可处罚款2,000元及监禁3个月。

对于《医院管理局附例》禁止未经医院病人同意下拍摄照片、影片或录像影片的行为,陆伟雄指如以有关附例于今年案件作检控相信应无问题,但直言附例对比“游荡罪”、“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罪”及“破坏公众体统罪”等主体条例是“两码子事”,例如上述三罪经定罪后可监禁数以年计的刑罚,但附例的监禁刑罚为监禁3个月,而且如果初犯未必会即时判处最高刑罚,另外违反附例有机会无需留案底,因此其刑罚及影响均比过往沿用的三罪轻得多。

↓偷拍检控常用三罪

“游荡”罪:

若偷拍者是在公众地方的范围徘徊,于流连期间场等待猎物的出现,伺机犯案,一般会控告游荡罪,最高刑罚为2年。

“公众地方行为不检”罪:

偷拍者趁机偷拍,而事主知悉被偷拍,甚至现场其他人都知道,导致事主受惊,破坏社会安宁,警方可控告“公众地方行为不检”罪,最高刑罚为监禁一年。

“破坏公众体统”罪:

偷拍者突然兴起偷拍意念,并进行犯案,偷拍行为违反公众体统,并最少有两个或以上人士目击过程,而警方到场时于现场搜集到相关照片及偷拍证据,警方则可考虑控告“破坏公众体统”罪,最高刑罚是监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