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劈甩头血案】开工被杀是否工伤? 律师:同事工作间发生有关连
沙田滤水厂周日(5日)发生保安员斩杀同事的谋杀案,59岁保安员吴崇禧遇袭身亡。究竟,工作期间遭同事袭击是否工伤?工会指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杀人动机与工作脗合,故可列为工伤;律师指涉案二人为同事关系,加上在工作期间犯案,与工作有一定连系性,所以可算是工伤。死者家属昨日与保安公司会面,提出三点诉求,死者女儿指父亲于该公司工作三年,望公司能给予恩恤赔偿让家人渡过难关,惟保安公司表明只愿给予$5,001帛金,令家属不满。
工会:时间、地点及动机与工作有关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在工作时间、地点上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争拗或意外会列作工伤处理。工业伤亡权益会总干事陈锦康经初步了解后相信,是次谋杀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动机都与工作有关,因此可介定为工伤个案,雇主可作出反对,上诉交由法庭裁决。在法律上,任何员工在工作时受伤,不论意外发生与工作有没有关系,雇主应按法例要求在七日内向劳工处呈报,待法庭裁决是否列入工伤。
律师:同事争执为工作可预见事情 故可定义为工伤
律师黄国桐指这次谋杀案能否列入工伤具有争议性,他以与工作有关的连系性作分析,认为这个案件可列入工伤。他指疑犯与死者二人为同事关系,虽然杀人动机未必与工作有关,但两人在工作期间因相处或工作问题发生争执,都是工作范围可预见的事情,因此他认为死者遇袭原因与工作有紧密关系。
他以工友打架例子说明如何介定工伤,若有两名货车司机在货车上打架,其中一人因而跌断脚受伤,由于是在工作时间及地点所发生的意外,两名司机为同事关系,发生执争而打架是工作范围可预见的事情,所以可列入工伤,雇主理应对受伤工人作出赔偿,“同今次谋杀案差唔多,因为争执原因同工作连系性较大,只不过今次有工友因此而身亡”。
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雇员若不幸于工作期间死亡,不论该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雇主必须在七天内向劳工处处长呈报。
涉事的“立邦保安有限公司”在昨日与死者家属、工业伤亡权益会的“三方会面”中称,有关工友的报告已交予劳工处跟进。而劳工处则称要待保安公司呈交报告后,才能开簿跟进,交由法庭裁决案件是否属于工伤。
死者家属在“三方会议”上提出三个诉求,包括第一,要求雇主交待情况。死者女儿批评保安公司及水务署在事发后,一直无主动联络家属,她曾致电联络却遭对方互相推卸责任,“左推右推,唔关佢事”。第二,死者在该保安公司工作三年,家属望公司能提供恩恤赔偿,惟公司只愿给予$5,001帛金。第三,死者家属要求保安公司垫支殓葬费,公司却回复指要待法庭裁决此案为工伤才可发还有关费用。
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任何人士如曾支付因工遭遇意外而死亡的雇员的殡殓费和医护费,有权向死亡雇员的雇主申索发还有关的费用,可获付还费用的数额以83,700元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