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门开枪】《警察通例》使用枪械指引:保护任何人生命免受威胁
撰文: 刘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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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门反黑组沙展开枪阻止贼人撞警员一案,警方向传媒指出,该名探员在口头警告多次无效,加上现场环境危险,在“别无选择下”才开枪。
《香港01》翻查《警察通例》,其中第29章“武力与枪械的使用”中列明:
警务人员可在下述情况使用枪械:
(a) 保护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胁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或
(b) 执行拘捕有理由相信刚犯了严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该等罪行后企图逃避逮捕的疑犯;或
(c) 平息骚动或暴乱;
但必须是在不能以较温和的武力来达到其目的时,才可使用枪械;
至于武力的使用,《通例》亦列明:
1. 警务人员与市民接触时,必须自律和克制。除非有绝对需要及没有其他办法可完成合法任务,否则不得使用武力。
2. 警务人员在使用武力前,须表明身分及在情况许可下尽量向对方发出警告,表明将使用何种武力和武力的程度。在可行范围内,应尽量让对方有机会服从警方命令,然后才可使用武力。
3. 使用武力的原则是,所使用的武力必须是为达到目的而须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达到目的后,须立即停止使用。该等武力必须在当时情况下属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