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酷欺凌】14岁女头肿眼瘀IG报平安 大状:涉伤人女童需负刑责
天水围女童党残酷凌辱案,14岁受害少女惨遭木棍、木凳殴打,烟蒂烫身,更险被火烧下体,受尽凌辱。她头伤送院留医,网传照片中她身穿医院病人服,全脸伤痕累累,头肿眼瘀。她在IG报平安称﹕“各位有心了,多谢你们。”她亦澄清不曾被五男童强奸,但指女童党确有作出凌辱行为。执业大律师指出,10岁以上儿童需负上刑责,不过,被捕两名12岁及13岁女童未成年,最终或被判入更新中心、教导所或劳教中心。犯罪学专家则指出,案中女童党的行为不是单纯的欺凌,而是为了报复的群党暴力行为。
根据《少年犯条例》 第2条 ,“儿童”是指未满14岁的人,10岁以下的儿童,因属不可推翻的“无能力犯罪”推定,即毋须负上任何刑事责任。而未满14岁的“儿童”,为属可推翻的“无能力犯罪”推定,即如控方在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该儿童在犯罪时十分清楚其行为不仅是顽皮或恶作剧的,而是严重不当的,该项推定即被推翻或解除,该儿童便须负全部刑事责任, 可因他被指称干犯了的任何罪行而被落案、检控和定罪。
大律师陆伟雄:10岁以上儿童要负上刑事责任
两名被捕人士分别为12及13岁,执业大律师陆伟雄指出,本港法律是10岁以下无罪推论,10岁以上儿童则要负上刑事责任。10至14岁的儿童犯案,控方可将无能力犯罪推定推翻,若要推翻该推定,控方一定要证明犯案儿童懂得分辨对与错,一般做法是要求儿童师长、就读学校校长、社工、甚至家人上庭作控,证实早已教导儿童对与错的概念。
或被判入更新中心、教导所或劳教中心
陆伟雄指,案中两名女童被控伤人罪,根据本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任何人意图使任何人受残害、外貌毁损、成为伤残或身体受其他形式的严重伤害,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终身监禁,惟事件中的女童未成年,由少年法庭进行审理,陆伟雄指,“小朋友唔会坐大人监”,犯案儿童最终或被判入更新中心、教导所或劳教中心,“呢个已经系好严峻嘅刑罚。”
城大犯罪学教授黄成荣:事件属群党的暴力行为
对欺凌行为有深入研究的城大犯罪学教授黄成荣指,据文献发现,男生比女生的欺凌事件多,男生的欺凌是集中于肢体上及语言上,而女生则倾向排挤性欺凌。黄教授指,过去鲜有女童同党的出现,是近10年来始有,事件中有女童感受到意中人被“抢走”,于是女童的同党认为有朋友受欺负,始会出现三五成群有目的的报复行为。事件中女童联手其他朋友用暴力手法对待女受害人,黄教授认为,事件属群党的暴力行为,多于只是单纯的欺凌,“欺凌可以唔系违法行为,但乱群结党嘅暴力行为要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