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棺藏尸】若台湾疑犯逃港 港方可待逾期居留遣返
撰文: 阮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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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湾石棺藏尸案中4名潜逃台湾的疑犯,台湾当局在与香港并无刑事协作的协定下,以驱逐出境方式,把4人“移交”予香港警方。若情况调转,有台湾疑犯逃至香港,港方又可如何“投桃报李”处理呢?有资深警务人员指,可待有关疑犯的逗留期限过去后,顺理成章以逾期居留之名,把他们遣送回台湾,借此予台警拘捕。
有资深警务人员透露,由于香港律政司与台湾司法机关无签订任何刑事司法协作的协定,故若有台湾疑犯以旅客身份,“合法”潜逃至香港,港方并无有效法例把他们引渡。不过他指港方也非束手无策,因现时台湾旅客在香港的合法逗留期限为30天,根据《入境条例》,若旅客逗留期满,无合理理由延长的话,便可遣送离港,送回旅客所属的地区,故港方可用有关方式,处理潜逃至香港的疑犯,送返台湾受审。
此外,有资深警务人员透露,港府若事先接获通知,有疑犯会潜逃来港,入境处可依据《入境条例》,运用权力将其列为“不受欢迎人物”,在其抵达机场时,立即遣送离港,送回其所属地区,而有关条例的使用在港英时代较为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