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毙修路工】法理剖析 司机毁证潜逃 判囚半年孰轻孰重?
修路工谭权慰被小巴撞毙逾一年后,法庭裁定当日肇事后不顾而去的司机四罪罪成,其中一罪为不小心驾驶,四罪共判入狱六个月及停牌九个月。遗属不满只控不小心驾驶,而非较为严重的危险驾驶,未能为亡者讨回公道,“判六个月不能抵销我一家人嘅痛楚”。
工业伤亡权益会指,有关不小心驾驶刑罚的修例,对上一次已是15年前的事,最高判囚6个月,不具阻吓作用,不足以避免不幸事件再发生。执业大律师指,非常明白及同情家属的伤痛,惟若未能证明司机案发时是“远低于小心谨慎的驾驶态度”,难以用程度较严重的“危驾”入罪。
遗孀﹕刑罚过轻等于放纵
谭太批评刑罚太轻,“判太轻冇公道冇阻吓,一条人命,个司机又走佬,又毁灭证据,但只判六个月。”她认为刑罚过轻等于放纵驾驶人士,希望政府修例,加重刑罚,才可以还受害人及家人公道,起阻吓作用,同时令司机时刻警惕自己,保障市民安全。“你哋系鼓励所有司机,就算做错咩事,你都只系坐六个月。政府系包容呢啲司机,冇维护我哋呢啲受害家庭。”
工权会﹕家属不满不控危险驾驶
工业伤亡权益会亦对是次审判结果深感悲愤及不公。该会指,是次引致他人死亡的案件,家属对是次司机只被控不小心驾驶而非危险驾驶,及同时执行判决相当不满。工权会又指出,2016年6月青葵公路发生的另一宗引致修路工人死亡的交通意外,的士司机被判入狱28个月及停牌5年。去年7月青马大桥的死亡意外,司机判监20个月及停牌3年。相比之下,同作为职业司机的是次被告,有至少7次冲灯及不小心驾驶等违例纪录,其行为不但影响其他道路使用者,更影响乘客安全,而停牌期9个月亦计算在监禁期6个月内,绝不具阻吓作用,不足以避免不幸事件的发生,亦无法保障其他乘客及道路使用者。
大律师﹕证据不足难以危驾入罪
不过,执业大律师陆伟雄表示,明白及关注受害者家属的悲痛,但强调法律并非凉薄,但要看证据及依案办事。他指出,不小心驾驶及危险驾驶有两个不同层次的定义﹕“不小心驾驶”的指事发时司机有“低于小心谨慎的驾驶态度”,例如司机当时一时间缺乏专注、在瞬息间做了错误决定;“危险驾驶”指事发时司机有“远低于小心谨慎的驾驶态度”,即司机明白有风险仍甘愿冒险,例如冲灯、超速、酒驾、药驾、讲电话、玩手机等。
“危险驾驶”分为三个级别,分别是“危驾”、“危驾导致他人身体严重受伤”及“危驾导致他人死亡”;而“不小心驾驶”不分级别。如果无证据证明司机在事故中的驾驶态度,属“远低于小心谨慎”,便不能以更严重的“危驾”入罪。
已属同罪最高判囚
他续指,是次案件中法官判以不小心驾驶中的最高刑罚六个月,已反映法官明白案情严重性,已是“判到尽”,因法律所限,不可能判多于六个月。至于司机在意外后不顾而去、毁证及不合作等表现,能否成为“危驾”的证据?陆解释,司机事后的表现,不可以用于推理司机事发当刻的驾驶态度,法律会根据案发当刻情况作判决。而司机事后的表现,已反映在其他罪名上。他又指出,站在法律立场上,即使意外中有人伤亡,但伤亡不是判决的唯一考虑,归根究底仍要看有无证据证明司机有危驾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