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涉“起底”港大非礼案女申诉人 网罪科拉人谴责网上判官行为
去年8月港大护理系迎新营怀疑非礼案,今年5月被告获判无罪后,有网民涉在网上讨论区“起底”案中女申诉人,企图煽惑他人向其骚扰。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经追查后,昨日(8月7日)在大埔、青衣及筲箕湾,拘捕3名男子,涉嫌“煽惑他人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
警方强烈谴责有人扮演“网上判官”,此举除令事主遭受二次伤害,亦可能令其他性罪行受害者不敢举报,行为令人发指。
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科技罪案组总督察李俊岷称,今年5月,网罪科发现有人于网上一个讨论区发布帖文,内容涉及一宗已由法庭审判的非礼案,案中被告获判无罪释放。该帖文引起大量网民讨论,除扮演“网上判官”对涉案人及申诉人进行一系列道德批判外,更有留言涉及煽惑他人,将女申诉人的个人资料发布开去,企图骚扰及伤害该名申诉人,行为令人发指。
网罪科人员经深入调查后,锁定3名涉案男子,昨日(8月7日)分别在大埔、青衣及筲箕湾,以“煽惑他人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罪名拘捕该3人(32至35岁)。拘捕行动仍在进行中。消息称,3名被捕男子互不认识,亦不认识案中女申诉人,但行为涉及“起底”及煽动,不只是普通网上留言。
李俊岷强调,个人私隐受香港法律保障,根据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4条,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导致当事人或其家人受伤害”,最高刑罚为监禁5年。根据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I)条,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干犯某罪行,可被判处该罪行的最高刑罚。故即使没有起底,罔顾后果在网上煽惑他人作出“起底”行为,同样违法。
另外,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56条,提及禁止任何人发布任何有机会令公众识别性罪行受害人身份的讯息。除此之外,香港亦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去保护所有儿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及所有性暴力受害人,包括给予证人使用特别通道进出法庭、以匿名方法出席法庭审讯。他们作供时亦可申请以屏风遮掩,或透过电视直播联系方式出庭作供。以上种种,目的是想保障受害人权益及身份,亦避免其身份被泄露。故相关“起底”行为,除会令受害人遭受二次伤害,亦可能令其他性罪行受害者不敢举报。
警方强烈谴责网上“起底”公审的违法行为。对于法庭的裁决,市民不应过份阐释,更不能擅自进行违法的“私了”行为。警方会联同律政司及司法机构,竭力维护相关保障制度。如有人尝试破坏此“保护网”,警方必定会主动介入调查同执法,并将犯人绳之于法。
据了解,该宗非礼案发生于去年8月港大护理系迎新营,其后港大一名二年级生涉案被捕。今年5月6日,法庭裁定证人未能确实认出非礼男子身份,故裁定被告“非礼”及“普通袭击”罪不成立。翌日,该名男子疑受事件影响,一度危坐港大百周年校园赛马会教学楼平台,幸及时获救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