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放蛇召 “白牌车” 上水往深圳索价$750至$900 两内地男被捕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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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北总区交通部执行及管制组特遣队人员,今日(28日)于区内打击非法驾驶私家车作出租或载客取酬用途(俗称“白牌车”)。警员早前透过网上平台,分别以约750元及900元车资预约两辆私家车,并派员乔装乘客由上水前往深圳。两名内地男司机涉三宗罪被捕,警方已扣查有关车辆。
警方以涉嫌“非法驾驶汽车作出租或载客取酬用途”、“使用汽车时没有第三者保险”及“违反逗留条件”,拘捕38岁姓刘及38岁姓王内地男司机,他们正被扣查。经进一步调查后,警方发现涉案车辆没有运输署发出的出租汽车许可证,涉嫌违反《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已将有关车辆扣查作进一步检验。
警方强调,根据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有关“车辆使用的限制”的条文,除非获发有关牌照,否则任何人不得驾驶或容许他人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首次定罪可判罚款1万元及监禁6个月,再次干犯则可处罚2.5万元及监禁12个月。涉案车辆的牌照亦可予暂时吊销6个月至12个月。车辆将被扣押直至有关吊销期届满为止。
此外,非法出租或载客取酬的车辆没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险,会引致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可能失去应有的保障,市民切勿租用有关车辆。根据《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规定,任何人若没有为汽车购买有效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1万元及监禁12个月,并吊销驾驶执照12个月至3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