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政府须落实废除强积金对冲 与社会大众同一阵线
取消强积金对冲,是特首梁振英的参选政纲之一:“逐步降低强积金户口内雇主累积供款权益,用作抵销雇员长期服务金及遣散费的比例。”这也是他对社会的庄严承诺。立法会议员郭伟强于上届议会行政长官答问会中,公开向特首“追数”、要求处理对冲问题的一幕,相信市民仍记忆犹新。“民生无小事”是梁振英参选时的主打口号,强积金对冲是数百万打工仔心目中的头等大事,特首须“找数”不只合情合理,更是责任所在。政府在这事情上不应再含糊应对,应该尽早取消对冲,回应市民诉求。
所谓强积金对冲,简言之,就是雇主按照《雇佣条例》向员工支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长服金)后,可从雇员的强积金户口提回雇主供款部分,以抵销雇主在遣散费或长服金的支出。引起争议的是,劳方认为应取消对冲,以保障雇员应得;资方则认为政府有责任为市民提供退休保障,不应由资方双重供款,为员工提供失业及退休两方面保障。
资方辩解的理由实难服众。我们须先理解强积金属退休保障,本质上与作为失业、遣散补偿的遣散费及长服金不同。政府于1974年,在《雇佣条例》引入遣散费,为因裁员而遭解雇的雇员提供补偿,并纾缓雇员因失去工作而面对的短期财政压力。其后,鉴于遣散费只会惠及因裁员而被解雇的雇员,政府于1986年在《雇佣条例》引入长服金,为年长及为同一雇主服务多年而非裁员解雇的雇员提供补偿。
对于雇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长服金及遣散费,《雇佣条例》清晰列明。法例规定,只要员工连续受雇不少于24个月,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获得遣散费:(一)、因裁员而遭解雇;(二)、在固定期限的合约期满后,因裁员而不获续约;或(三)、遭停工,即可获雇主发放遣散费。若员工服务不少于5年,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获得不多于39万的长服金:(一)、雇员非因裁员或严重过失解雇;(二)、雇员有固定期限的雇员合约,在合约期满后不获续约;(三)、雇员因健康理由永久不适合担任现时工作;(四)、雇员年届65岁而辞职;(五)、在职期间死亡。
简言之,遣散费及长服金的作用是为雇员提供“补偿”,而不是“保障”。
现时争议焦点的强积金对冲,源起自上世纪90年代的谈判。劳资双方当时探讨成立强积金的谈判中,因资方坚持设立对冲机制是谈判基础,而劳方为保打工仔的退休保障,最终让步。想不到,这劳方眼中的过渡安排,经历近廿载仍然存在,这就是困扰香港政治与社会多年的对冲问题。
打工仔讨厌、甚至怨恨强积金对冲,原因简单,因为它是只吃噬民脂民膏的苛政猛虎。强积金本是打工仔的血汗钱、积谷防饥的退休储粮,借用特首所说,“粒粒皆辛苦”。更甚者,最受对冲机制影响的,往往是社会最弱势的草根阶层。据立法会报告,2014年受对冲影响的43,500名雇员中,大部分为48至54岁、因月入低于7,100元而毋须供款的基层工友。其强积金供款悉数来自资方的每月5%供款,一旦被对冲,则毫无退休保障可言。
据积金局资料,自2001年实施强积金以来,已共有280亿元被对冲,被雇主取回当日的5%资方供款。单是去年,已有45,000名打工仔被“冲”走33亿5千万,每人平均被冲走74,000元。其中也包括344名亚视员工,每人平均被冲走逾14万元。就结果论,雇主只须支付长服金与遣散费应付补偿的10%。对冲机制下,雇主可以挪用雇员的“退休保障”以支付“遣散补偿”,令设立强积金所体现的退休机制迹近有名无实。
政府现时奉行“四根支柱退休保障模式”。四根支柱分为“零支柱:由公帑支付的社会保障计划”、“第二支柱:强积金下的强制性供款和其他职业退休计划”、“第三支柱:强积金下的自愿性供款、退休储蓄保险等”及“第四支柱:公营房屋、医疗和福利服务、家庭支援和个人资产(例如自置物业)”。对市民的退休保障而言,作为第二支柱的强积金至为重要,因为其余三大支柱,大部分属社福措施,市民未必“有福享用”,例如,现时公屋轮候时间为4.1年,且有严格入息限制,大多市民难以享用。而对冲机制却危及第二支柱,就是动摇退休保障制度的根本。
简言之,遣散费或长服金是失业保障,不能与作为退休保障的强积金相提并论。而资方也应该明白对冲安排只是过渡安排,不可能无限期拒绝商讨取消对冲。对冲所冲击的,其实是社会的整体退休保障制度。政府也充分明白问题的严重性,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于去年表示:这个问题不能不提,也不会让对冲机制继续削弱强积金的退休保障功能。
可惜的是,政府多年来在对冲问题上进退失据,最基本的原因在于其未能厘清各方权责,又过于为资方保驾,未能使其负上应负的责任。更可以说,政府有点儿被问题的复杂性吓怕,未能大刀阔斧推行改革。财经及库务局长陈家强即多次表示取消对冲会增加资方营运成本,又指社会对此欠缺共识;劳工及福利局长张建宗则表示取消对冲非常复杂,政府无具体方案。
可以说,劳工界争取取消对冲机制,只是争取其应得权益,以求要资方肩负未负之责。政府若要落实废除对冲,可说是与社会大众站在同一阵线,也能赢取民心。大概也正因如此,于下届特首选举将至之际,尘封四年的“参选承诺”终于被政府从地毡底再次拿出来。
事缘行政长官于上月底(29日)与8名工联会代表会面。会后,工联会会长林淑仪向社会“报喜”,指特首承诺将于本届政府任期内解决强积金对冲问题。舆论对此啧啧称奇:本届政府任期将满,到底有何能耐解决这陈年重症。
《星岛日报》于本月初(5日)引述消息,指政务司与劳福局已与工联会及商界“摸底”,探讨取消强积金对冲。政府认为长服金与强积金性质相近,可以藉取消前者及设立“失业保险金”,解决对冲问题。
政府虽然未正式提出方案,但早在消息传出前已见端倪。积金局在退休保障咨询期间,就曾向扶贫委员会提出强积金对冲问题。及后,积金局主席黄友嘉在电台节目中,更提出失业保险建议,将保险上限设定为25,000元,每年动用约10亿资金。
不过,积金局建议的失业保险金额,是和遣散费、长服金有一定差异,难以替代后者。据积金局方案,雇员被解雇后,只可取得上限2.5万元,和长服金的上限39万,差距之大,无可比拟。再者,现时长服金、遣散费由资方全数支付,且随年资增加(以雇员最后一个月工资乘三分之二再乘服务年资),旨在增加资方解雇员工的成本,迫使资方在裁员前再三思量。若以失业保险代替长服金,雇主不须付出额外成本,即可解雇长期服务的员工,雇员虽然得到保险金以作应急,却得不到同等保障。
失业保险金由谁来付亦是关键之一。虽然黄友嘉称现时未有提及供款来源,但一般评论均认为,由于数额不算大,应由政府独力承担。长服金、遣散费乃《雇佣条例》赋予雇员的保障,概由雇主支付。若失业保险由政府支付,本应由雇主所负的责任,就全数转嫁至政府,也就是须由纳税人“埋单”。
其实,此建议实非政府创见,有不少学者(如周永新、刘遵义、罗致光)也曾提出类似建议。只是他们的方案各有问题,亦不与政府意见一致。长服金及遣散费与失业保险金的性质不同,林淑仪把话说得很清楚:“失业保险金是援助失业人士,而遣散费是补偿员工,两者性质不同,现时应聚焦于不公平的对冲机制,而不是取消长服金及遣散费条例。”扶贫委员会委员、社联行政总裁蔡海伟认为一旦取消前者,将不利基层打工仔,更让资方逃避责任。我们也认为,既然保障员工的责任在公司,则所有为资方推卸、逃避责任的建议方案,都不可取,倒不如凝聚社会共识和施加压力,说服资方接受他们眼中的“双重缴款”方案:直接取消对冲,而不是以失业保险作替代品。
取消长服金及遣散费的消息一出,引起各界强烈批评,几乎无人理会“失业保险金”的建议,这反映社会在直截了当地取消对冲的议题上,有相当一致的共识,坚持反对的几乎只有商界。
取消长服金及遣散费的消息一出,引起各界强烈批评,几乎无人理会“失业保险金”的建议,这反映社会在直截了当地取消对冲的议题上,有相当一致的共识,坚持反对的几乎只有商界。“摸底”对象之一的工联会,其会长林淑仪也急着澄清,表示该会反对相关建议。泛民工会职工盟更于社交网站直言:“你话,呢个政府抵唔抵打靶?”政府的建议,不为两大工会所接受,政府又再选择站在民意的对立面。若然政府执意耍无赖,那就无异于与民为敌。
我们认为,失业保险金未能解决劳工权益不足的问题,解决之道在全面取消强积金对冲。立法会曾组成联合小组委员会,就遣散费及长服金安排作讨论,并于本年发表报告及建议方案,政府不应视而不见。小组报告指出,政府应早日并分阶段取消对冲。政府初步可先取消政府外判承办商的雇员、非公务员合约员工及基层员工对冲,再将政策推而广之。在实行取消对冲同时,政府亦须设立基金,以协助中小企应付遣散费及长服金。
我们明白,现届政府只余不足一年任期,可做的实事不多;但万事起头难,少做总比不做好。官员也应明白,香港市民要的不再是“方向”,而是“实质行动”。政府更别认真拿取消长服金及遣散费混淆视听、愚弄市民。
你想看更多精彩的深度文章吗?请购买今期《香港01》周报,或点击此处:成为我们的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