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周报社论】 市民忧虑须获正视 有序修订《逃犯条例》
香港青年陈同佳在台湾杀人案发生后,港府寻求修订《逃犯条例》,把条例适用范围扩展至内地、澳门和台湾。鉴于陆港两地交流日益频繁,因此建立有效的移交逃犯机制,完善跨境司法正义,实属理所当然。问题是港府的手法太拙劣—首先是居高临下、得理不饶人,认为修例有充分理据,必须过关;其次是不做细致说明,以为可挟陈同佳案争取民意,根本不给予时间凝聚社会共识;最差的是只向商界“让步”,而且“效率”极高,对社会大众却“企硬”,未能体恤市民对内地司法体制欠健全的担忧。倘若港府不摒弃傲慢、狡黠和粗暴的态度,即使在“数够票”下强行实现修例,代价将是失去诚信,与市民距离愈来愈远。
现时的《逃犯条例》涵盖46项罪行类别,并写明移交安排的适用对象,并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自从回归以来,陆港两地曾多次就移交逃犯磋商,但未能取得显著成果。坊间不少意见认为,对香港来说,不把逃犯引渡至内地是一种“保障”,但也有人认为是“漏洞”,莫衷一是。
在这种大背景下,当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利用陈同佳案不断施压,要求立法会议员配合修订《逃犯条例》时,难免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陈同佳承认杀人却可能逍遥法外,既是任何有良知的市民无法接受的,更暴露本港司法体制存在漏洞,政府积极应对是应有之义。因此,真正问题不在于修例与否,而是如何修例,以及如何照顾市民对修例可能造成侵犯人权的忧虑。概言之,港府应正视中港两地的司法差异,在司法正义与人权保障之间取得平衡,维护香港在“一国两制”下一直拥有的优势。
分清轻重缓急 先管暴力罪行
可惜的是,港府在寻求修例时眼高手低,无视社会大众诉求,仅向个别既得利益群体倾斜。今年3月底,港府在商界的压力下剔除9项罪行类别(主要与破产、知识产权、课税等经济罪行有关)。此举无非是要换取商界代表在立法会表决时投票支持,但当局却没向公众解释清楚,修例其实包含一些提高人权保障的举措,例如把申请引渡的门槛由原先建议的量刑起点一年或以上罪行,提高至三年或以上。这些都是官员没有意识到市民忧虑的证据。
不客气地说,商界只是整个社会生态一部分,政府不应只考虑该界别的利益,无视其他市民的忧虑。既然社会大众对修例有保留,林郑理应理解有这保留的原因,让市民看见她的同理心,在手法上有所调整,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处理市民看得明白、不会争议、或者争议较少的严重罪行,《逃犯条例》附表所列首六类暴力罪行便是如此,包括谋杀或误杀、教唆他人自杀、恶意伤人、性罪行等,政府口口声声称“刻不容缓”的陈同佳杀人案,亦属此类。
另一方面,政府在向商界“让步”后仍保留两类与商界明显有关的罪行,包括“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或金钱利益、非法处理或收受财产、伪造帐目”和“与贿赂、贪污、秘密佣金及违反信托义务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这些“不可赦”的罪行可与上述暴力罪行优先处理,让社会更明白政府急迫修例的理据所在。
其余30项罪行类别中,不少是相对轻微的,不妨先不纳入修例范围,一些定义较为含糊、容易引起政治解读的罪行,包括“危害种族或直接和公开煽惑他人进行危害种族”、“方便或容许任何人从羁押中逃走”,以及“关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诈方式取得或使用护照或签证)”,当局应逐步向市民厘清其含义,之后才纳入修例范围。
修订《逃犯条例》兹事体大,本地政界、市民,以至国际社会皆密切关注,甚至视作日后《基本法》23条立法的前奏。分步骤有序推动修例,确实有助消除反对者对修例的偏见,何乐而不为?事实上,单从政府早前剔除9项经济相关罪行可见,筛选罪行其实有先例可援,林郑绝对可以“照办煮碗”,以“先易后难”的方式,先设立有限度的中港移交安排,争议较大的罪行容后再议再行。
参考中法协议 推行过渡措施
毋庸讳言,许多市民反对修例,原因不在修例本身,而是对中国内地缺乏了解和信任,内地司法制度至今未能给予他们足够信心,去消除引渡安排会沦为政治检控工具的疑虑。香港的法治传统仍优于内地,但内地近年积极推动司法改革,成效显著,也该获正视与肯定。
值得留意的是,并非所有西方国家都拒绝与中国进行司法合作,例如法国便在2007年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2015年正式生效。这项条约包括不少把关机制,值得港府参考,例如第3条规定,假如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引渡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族裔或者政治见解,应当拒绝引渡;国籍方面,条约第4条列明,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具有被请求一方国籍,应当拒绝引渡,而该人的国籍“依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发生时确定”。
回到香港,一些市民担心内地将来会否以非政治罪名,要求港方移交牵涉政治敏感事件的逃犯。社会上一些针对修例的反建议,也以消除这些忧虑为依据。然而,部分主张刻意回避直接修订《逃犯条例》,实属因噎废食;另外一些建议,如立法会议员田北辰提出的“港人港审”,相对而言具建设性,值得考虑。
田北辰指,港府可参考类似《中法引渡条约》,若有外国人在内地犯案后逃到香港,而内地要求港府引渡,就由特首决定是否交由法庭处理引渡申请;若有关事件涉及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内地可提交证据,要求本港法院审理。必须强调,“港人港审”并无法真正体现“引渡”的原意和精神,只可作为过渡措施,在内地司法进一步改善及港人对内地法制信任上升之前,可以消减市民的疑虑,但不应视为恒常举措。
对政府来说,要长远避免立法过程受政治猜疑及民粹情绪牵绊,更重要的是建立真正巩固市民信心的把关机制:一是在接到内地的引渡要求后,本地警方应主动就案件进行查证,而非被动地接受内地执法部门提供的证据,内地公安部门也应该全面提供协助;二是本地法庭的角色不能局限在审视表面证供,而应该在本地警方查证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避免造成冤假错案,更不能将政治犯通过普通刑事案被引渡回内地。
强化本地法院在引渡逃犯上的角色,有助减少市民对修例的恐惧。反对修例的人可以不信任政府官员和中央,但不至于质疑香港法院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若真如此,他们真正困扰的问题已不是修不修例,而是在香港生活已毫无安全感可言。
理性讨论为上 切勿炒作民粹
自保安局提出修例建议以来,个别媒体利用政府工作的疏漏,借机煽动民情,把修例形容为“送中条例”,企图激起民粹极端主义,为近年逐步降温的陆港矛盾煽风点火。平情而论,内地司法体制仍有明显缺陷,但不至于是“蛮荒之地”,用看似“贴地”但荒谬的词藻来讨论《逃犯条例》,除了证明高超的市场营销手段外,有什么理论分析可言?“占中”后衍生的港独政论,就是同一种将歪理说成真理的荒唐逻辑。或许社会可以理解某些政党为求获得政治影响力而推销一些旁门左道的口号,但作为新闻媒体,需要以专业原则自律。
无视陆港两地人员交流日益频繁、司法互助需求有增无减的事实,根本不切实际。与其像鸵鸟一样,无休止地逃避和区隔两地,不如就如何建立有效的逃犯移交机制,来一场理性讨论。当然,在目前两地司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较理想的办法是先处理争议性较小的罪项,将来再以“三年一检”、“六年一检”之类的方式,按照内地司法改革的进展,决定是否对“罪行清单”作出相应调整。
总括而言,在修订《逃犯条例》一事上,政府“霸王硬上弓”,手法拙劣。它注意不到市民的合理担忧,一味借陈同佳案“过桥”,以为只要获得商界支持,一切便万事大吉了。纵然政府最终有可能成功修例,但较早前的大游行证明,它与市民的距离因今次修例争议而被扯远了,将来施政只会更为艰巨。所谓“事缓则圆”,与其坚持错误的态度和手法,倒不如以按部就班的方式推动修例。政府跟市民讲道理,才能逐步消除大众对修例的疑虑,为建立有效的移交逃犯机制创造积极条件。
浏览更多周报文章︰【01周报专页】
敬请留意5月6日出版的第161期《香港01》周报,各大书报摊、OK便利店及Vango便利店有售。您亦可按此订阅周报,阅读更多深度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