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周报社论】直面中央政府 不要继续躲在幻象背后
近日,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出席基本法研讨会时指,如果没有《中英联合声明》(下称:《声明》),就只会有“新界特别行政区”,而不会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李柱铭曾经是基本法草委,见证中英谈判,对历史事实理应了如指掌,我们相信他不会故意误导社会大众,“新界特别行政区”之说或许只是意气之言,但是,这种说法其后广为流传,足以证明李柱铭言论造成误解的效果依然发生了。
社会上对《声明》的误解可分两方面:其一,以为香港回归是中英谈判的结果,双方之间存在协议,双方须根据协议执行其内容,也就是英国藉《声明》的“条款”介入香港事务有法可依,可以尽其所谓“协议责任”;其二,以为可按《声明》在国际法层面处理香港事宜。
无论从历史事实还是法理层面而言,这两个说法都欠缺根据,而市民对于《声明》的错误认识,只会引起毫无必要的混乱,那些依然持有偏见的港人应该抛弃成见,重新客观认识香港的法理地位;精英们应该承担责任,正确理解和传播他们的历史经验,或者好好反思历史事实。
首先,要理解《声明》,就必须理解中英谈判的历史事实,这个事实的核心是:一国两制、在香港成立特别行政区、实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政策,是中国单方面提出且独自推行的工作,而非中英协商的结果。
邓小平对全面收回香港的立场坚定,1982年他与时任英国首相戴卓尔夫人会面,当时英方强调“三条条约有效”,并以香港的“安定繁荣”为由,不欲完全交还香港。惟邓小平强调,“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并指“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应该明确肯定:1997年中国将收回香港”。就是说,中英谈判是在中国必须全面收回香港的前提下展开,不容有半点商榷余地。中方之所以立场坚定,最根本的理据就是《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均属不平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从来不承认其合法性,对中国没有任何约束力,大英帝国是用军事力量强行占领了香港。任何陆港之间的争吵都不应该回避这一历史事实。
基于条约是否有效这根本性分歧,中英之间在谈判期间少有达成共识,所以《声明》中的关键条文,大多只是各自表述立场和看法。《声明》中至为关键的首三条条文当中,只有第二条“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英方“无奈”提出,属其义务,其中使用“交还”,就更好说明英国过往在香港的一切行为都是暂时的,它从来就不曾拥有香港的土地。中国“恢复”行使香港主权的说法,就是要强调中国从来不承认香港的“主权”曾经被让渡。至于《声明》中关系到中国恢复在香港行使主权的第一条,以及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的第三条,则属中国单方面声明。
香港事务属国家内政
绝大多数人都没有留意,早于中英1984年签订《声明》之先,全国人大于1982年修改了宪法,在第三十一条确立“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正如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去年重申,“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都是由中方制定,而非建基于《声明》。
既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构想是中方单方面提出,所谓英国可以就言论自由、民主等介入香港事务之说,就没有任何法律基础;或者说,如果英国要对香港事务做出任何行为或说什么话,其性质与德国或美国做出的相同行为或言论没有差异,这些都是政治表态,不具备法律基础——不论是从中英之间任何条约或国际法的范畴来解释。
另一个普遍被误导的议题是《声明》是否仍具约束力。的而且确,《声明》已按《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编号:23391),徐宏去年也曾经指出,中方从来没有否认《声明》是国际条约。但这却不代表英国可以据《声明》在国际法层面介入香港事务。《声明》分别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中国按《声明》第三条对港的基本方针的具体说明(由于《声明》第三条属中国单方面声明,附件一的内容就更不是中英双方就香港日后治理的协议);附件二是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合作关系;附件三则关于土地契约。在三份附件中,对香港影响最深的是附件一,当中共有14条,这些纲领性质的条文,已经包含在基本法当中。举例来说,《声明》附件一第一条提出,中方将按宪法第三十一条设立特别行政区并颁布基本法,以及香港不会实行社会主义等等,已由基本法的序言、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等条文所规定。也就是说,《声明》已经完成历史责任,真正有约束力的是基本法,而非《声明》。如徐宏去年所言,“中方不可能会签一个条约,让其他国家干涉内政”。
基本法的序言固然提到“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但是,“阐明”的意思只是给了个说法,而按条文的字面意思,“阐明”基本方针政策的只有中国政府,而非中英双方,这突显中央对港政策并不是中国对英方的承诺,更不是协议。此外,序言强调《声明》只是“基本方针”,而基本法第十一条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根据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成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前主任李飞指出,一些人以为《中英联合声明》是基本法的源头,是不正确的,中国宪法才是基本法的“根”、“源”。
一些人以为《中英联合声明》是基本法的源头,是不正确的,中国宪法才是基本法的“根”、“源”。
既然基本法已经落实,而基本法是建基于中国宪法条文,那么,言论自由、一国两制等事宜,就属于国家内部事务。事实上,《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项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联合国秘书长发言人在2014年的新闻发布会上也曾指,香港事务属于“国家内部事务”。一些人期望可以透过《声明》在国际法层面解决陆港矛盾,是不切实际或者玩弄政治的手法。
以往,大家都有意无意地曲解基本法或《中英联合声明》的性质与关系,这种混乱已经影响不少人的认知,甚至误导了一大部分年轻人,让政客借机将一些虚妄立论到处传播,搅乱了港人的认知,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动乱。
港人应勇敢面对未来
归根究柢,一部分港人最近经常有意无意提起《声明》,多少因为拒绝面对中港融合,以为胡乱解释一些历史文件就可以唤起国际关注,改变香港地位。这种拒绝心理是源于对内地发展和中港关系的误解,以为回归过后,中央将一如殖民地时代般的宗主国,“不必”介入香港事务。然而,邓小平1987年会见基本法草委时就曾表示:“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他又说,“中央确实是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的,也不需要干预。但是,特别行政区是不是也会发生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难道就不会出现吗?那个时候,北京过问不过问?难道香港就不会出现损害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能够设想香港就没有干扰,没有破坏力量吗?我看没有这种自我安慰的根据。”
更重要的是,中国内地的发展已经产生磁吸效应,而香港从来就是一个附属型经济体,以往是货物出口主导,现在是服务出口主导,不论香港是否属于中国一部分,都会被这个庞大的经济磁场所吸引,我们从中韩、中日的经济关系发展就可以看到,香港应该主动与内地融合,这至少是经济规律使然,企图将这种自然关系和发展趋势扭曲,只会徒劳无功。更何况中国国家制度属于大一统,不是什么联邦或联合体,香港的特别行政区地位是中国政府根据自己的政策和选择为香港设计,其权力来源是中央政府,这奠定了中央政府拥有全面管治权和香港拥有高度自治权之间的辩证共存关系。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一些人以为中央回归后不会介入香港事务,只是一厢情愿。
事实上,回归之后中央政府对香港事务并没有多少干预,各种反对派政党林立以及从未间断的六四纪念活动都是活生生的证据,个别官员的官僚作派或穷凶极恶的嘴脸不能说就是中央政府的政策使然,香港社会亦有不少表现极端恶劣和自私自利的群体。香港面对的问题与挑战,主要是回归后香港政府各种政策失败的结果,更是不少香港精英不思进取,看不见世界在变,更看不见香港一直存在各种结构性问题,社会缺乏了反思能力的结果。或者香港应该进行集体检讨,自己问题自己解决。李柱铭是社会尊重的法律和政界前辈,为香港的发展有过贡献,因此更应该慎言,而且要坦诚面对自己曾经参与的历史,帮助年轻人面对挑战,继续为香港的积极变化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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