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周报社论】言论自由是宪制秩序一部分 不能凌驾国家安全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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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外国记者会(FCC)邀请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于周二(14日)以《Hong Kong Nationalism: A Politically Incorrect Guide to Hong Kong under Chinese Rule》为题发表演说,令本来已甚沉寂的“港独”话题回归主流传媒。FCC的做法固然是无风起浪,但在抨击FCC与民族党之余,社会似乎也应借此类机会,深化对国家安全与言论自由关系的认知。

勿滥用自由之名 损害香港利益

FCC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在尊重新闻及言论自由的香港,社会更不得不严肃看待这类机构的活动,以免有人滥用自由之名,损害香港或国家权益。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率先强烈要求FCC重新考虑邀请陈浩天的决定;前特首梁振英随之一再批评;其后,特首林郑月娥表示遗憾,强调“政府遏制港独,与言论自由扯不上关系,强调要依法才可享有自由”。至上周四,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在专栏指FCC“为陈浩天搭建宣传平台,会被中国政府视为敌对行为、政治挑衅”。同日,广播处长梁家荣要求香港电台新闻部不可直播演讲,强调港台不应被用作倡议港独的平台。

对于连串重磅表态批评,FCC一直顾左右而言他。其第一副主席Victor Mallet对外宣示,“因为我们的会员都是新闻工作者,我们需聆听不同观点,这是我们的工作”,并强调协会对演讲者发言内容并无立场,过往也有邀请中、港官员发表演讲。我们相信协会过往的主题演讲多是有益于社会,协助公众加深对重要课题的理解。但邀请陈浩天讲话,会否加深传媒工作者对其民粹主张的理解?又或者问,还有谁不认识他们粗浅的立论?FCC的会员大概不会懒惰得到现在才需陈浩天亲自替他们补课。用“新闻工作者职责”为借口,根本不能掩饰这次决定背后的政治意识形态操作。

(资料图片/路透社)

为FCC决定辩解或是对政府早前提出取缔香港民族党有异议的人士或组织,毫不意外地祭出“言论自由”的大旗。大律师公会前主席、资深大律师石永泰接受本地传媒访问时便指出,“除非涉及即时危险”,否则不应使用公权力禁制香港民族党发言权利,反而应该透过辩论去点出其离经叛道的错处;民主党主席胡志伟也说,应该“通过辩论过程,令到陈浩天的‘港独’言论更清晰展示在人面前,它根本在港是不可行”。

我们在这里只问一句:“到底港独还有什么地方值得社会理性辩论?”

至于记协强调驻港机构的做法或会“令个别人士和团体的言论空间被扼杀,最终损害香港言论自由”,以及香港电台节目制作人员工会指摘梁家荣的决定“对同事构成压力,有干预新闻自由之虞”,都是意识形态先行。

到头来,这次风波的核心议题已不在陈浩天到底会说什么,而在言论及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张力。不过,如果社会能借势深入讨论两者关系,或是好事。

(资料图片/李泽彤摄)

各国宪法加条款 约束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在不少国家被视为第一权利。吊诡的是,天赋人权必须靠人定法制所保护。后者若受冲击,前者也就无从说起。所以,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在强调保障言论自由时,也会加入限制条款,也就是言论若对宪制秩序构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时,即不获保障。

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Richard Posner在911事件后,对“人权至上”说作了甚不客气的评价,他批评自由派视基本人权为神圣不可侵犯及永置于其他公众权益(特别是国家安全)之上的观点,在法律上及历史上均极其错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扼要总结其中关键:“一部宪法不可能保护损害该宪法所确立的宪法秩序的言论。”既要推倒宪法定下的根本秩序,又要享有宪法秩序所保障的言论及集会自由,世界上没有这种道理。

这些中外专家并不是强调公共权力可永远凌驾于个人权益之上,只是强调公权力按法约束个人权益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因为只有如此,才能有效保障社会整体权益,同时平衡不同的个人利益。但他们也强调两者消长须因时制宜:闲来无事,个人权益可放大点;多事之秋,就须确保公权力可以有效维系宪制秩序。

约束个人言论自由的思想,也不是在非传统安全挑战冒起后才形成。在美国,奠定石永泰强调的“即时危险”原则的两宗案例,一是1919年的Schenck v. United States案,二是1969年的Brandenburg v. Ohio案。两者共同构建的判案标准则是:政府在鼓吹性质的言论很可能会造成即时发生的非法行为时,可以禁止其颠覆性宣传。

若《草案》今年7月休会前完成三读程序并获得通过,将会进行本地立法程序。(资料图片/郑剑峰摄)

根据这种原则,1981年的Haig v. Agee案毫不掩饰地指出:“没有比国家安全更紧迫的政府利益,这是明显而无可争辩的。”这些重要案例,一再否定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绝对凌驾性:“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再往前回顾,强调宪制秩序的说法,更是与天赋人权说并生的。法国大革命期间颁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十条指:“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也强调:“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足见这原则在古往今来,一脉相承。

香港的宪制与法律体系,同样体现上述“普世标准”。港人的言论自由,获《宪法》第35条、《基本法》第27条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保障。与此同时,我们的言论自由也受到《宪法》第51条及《基本法》第1条、第23条等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与安全的条文所约束,就算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其第3款也强调“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具体到本地法律方面,就算没有就《国安条例》立法,现行《刑事罪行条例》中延用英国关于刑事犯罪、煽动罪及意图叛逆罪等法规,也足以约束有损国家安全的言行。

(资料图片/江智骞摄)

针对引起的恶果 非罚言论本身

当然,始终会有人认为不应以言入罪,强封陈浩天等人的口。禁制言论与否的关键,从法理上须回到“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因为相关法律惩罚的对象不是言论本身,而是其可能引起的恶果,也就是“先罚未来罪”。港独或含港独选项的自决主张,在旺角骚乱以前,的确只限于“口头勇武”,政府也一再容忍他们肆意在线上、网下以各种方式高谈阔论。但骚乱带来了质变,口头上的独立排外引来暴力破坏,带来损害市民生命财产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超逾言论自由界线。果断禁制其散播,以防止发生更严重的社会骚动,才是负责任地平衡言论自由及国家安全的做法。

再进一步说,香港人要明白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张力,也不是纯粹出于自身考虑。自开埠以来,香港就一直是国际情报及间谍中心,看似小儿科、闹剧式的港独,随时会被外部势力恶意利用,构成更大破坏。但在长期的殖民统治之中,英国人并没有适当地宣扬国家安全在宪制秩序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致使我们一直欠缺应有的认知。受自由主义、对国安和自由认知不对等及恐共情绪的共同影响,社会更会倾向无限放大自由人权,而无限贬损国家安全,客观上就形成长期拒绝再谈《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实况。

港人心中多明白,这实难以、也不应一直维持下去。2015年通过的新版《国家安全法》中两度提及香港,其中强调“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其后,一再有国内相关官员或学者,强调香港是“国安短版”。港人要在国安条例立法再临时,据理力争最符合香港利益的安排,就要确切掌握国家安全与自由人权之间的张力。港独闹剧,也许可以转化成深化讨论及认知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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