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少年袭警后拒捕裁定罪成 官指被告孔武有力 屡劝不听
身穿印有“岳”字上衣的19岁少年,去年9月修例运动期间,在北角用棍袭击警员后被指拒捕,期间曾出现激烈纠缠,警员指少年不但尝试爬围板,又曾伸手抢警棍,至被拉跌亦不松手。控方今早举证完毕,少年未有自辩及传召辩方证人,裁判官下午即作裁决,裁定少年拒捕罪成,并指被告孔武有力,屡劝不听,实在无法循循善诱地向他解释,警方才不得不以各种方式制服被告。裁判官亦决定先为被告索取背景及劳教中心报告,将案件押后至本月30日判刑,被告即时还柙。
被告陈以晋(19岁,IVE学生)被控一项袭警罪、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及一项拒捕罪。他早前已承认袭击一名督察及管有一支伸缩铝棒两罪,但否认抗拒警员莫淯麟。
涉案警员莫淯麟供称,当晚近10时半有一群人跑去七海商业中心后巷,他跟随时见被告由中心门口迎面跑来,被身后有两名警员在追捕中。他见被告尝试爬向围板,期间又推跌阻止他的高级警司林鸿钏。莫认为被告袭警并且强横反抗,随即用警棍殴打其下肢一下。
莫及后制服被告时,他仍继续反抗,莫曾从后箍被告颈,被告则伸手抢莫拿著的长警棍,警方欲上手铐时被告仍有挣扎、不理警告,莫继而取出胡椒喷雾两次喷向被告的口鼻,但依旧无效。
被告不断反抗 警员才使用武力
裁判官香淑娴在裁决时称,所有警方证人的供词清𥇦,关键情节互相脗合,虽然其中两人的证供稍有出入,但香官认为事发在电光火石间,从身处的视觉看到不同情况可以理解,有关事项不影响警员证人的可靠性。
香官直指,被告用铝棒袭击警员,引致遭其他警员追捕,惟他却不断反抗,以致警员要使用武力,警员以警棍打他大腿属合理武力,而有关伤处只是红肿。
指被告孔武有力屡劝不听
香官称,警方已一而再,再而三向被告发出警告,被告必然理解他将会被捕,但仍不断挣扎,警方在紧急的情况下,面对孔武有力、屡劝不听的被告,不可能循循善诱向他作出解释,而被告十指紧扣拒捕,令警方不得不施用胡椒喷雾,点压方式制服被告,而被告的顽强抵抗令自己头破血流。
求情称事发后得知脑内有水囊
辩方求情时透露,被告在求情信称已作反省,明白暴力非解决问题方法,只会造成恶性循环,他又称事发后得知脑内有水囊,若伤处再稍再偏移,他或有生命危险。他称事件影响了其学业及健康,更令父母操心。辩方称被告在事件中,其头部受到中度严重伤势。
裁判官认为本案有多项加刑因素,包括被告用铝棒打警员5下、力度不轻、被告疑阻警方进行追捕等,被告应庆幸警员身穿保护装备,未有受严重的伤势,暂时认为监禁为合适的刑罚。
案件编号:ESCC214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