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间禁拍】又不是八十年代 图书馆禁菲林曝光
撰文: 陈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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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围屏山图书馆平台俯瞰屏山景色,惟馆方对公众摄影的管理甚严,不少市民对未能拍下美景而叹惜。现行法例《图书馆规例》仅禁止大众在馆内将“菲林曝光”,律师指条例过时,字眼奇怪。
现时,香港公共图书馆受法例《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05L条《图书馆规例》监管,主要对使用者借阅藏书及在馆内的行为等作出规范。条例于1974年订立,虽然在2000至2003年间曾作各项修订,惟规例与时代仍有落差,例如《图书馆规例》第42条(d):“除非获得图书馆长准许,否则任何人不得在图书馆内将任何菲林曝光”。
梁永铿律师指,条例非常过时,很多相机和手机亦不涉及菲林曝光。他认为在图书馆内不允许拍照是合情合理,但如果在平台上拍摄风景,没有影响别人,亦是无可厚非。另外,条例的用字亦十分奇怪,当时同期亦有其他法例写明不许拍照,不解为何会用“菲林曝光”,认为字眼有斟酌的地方。然而,若果拍摄时骚扰别人或很多人聚集喧哗,可能触犯第36条中的“图书馆长认为该人相当可能造成妨扰”;或很多人聚集拍摄而构成危险,亦有机会触犯第36条中的“该人拒绝服从图书馆长为促进该图书馆的妥善管理而向该人发出的任何合理指示”。
他相信《图书馆规例》需要再作修改,例如收紧拍照的定义,酌情权再由馆长处理,划出图书馆的部分空间,放宽要求或改变该范围的用途,使公众可以在豁免范围作其他活动,例如摄影、休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