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nch哥李国永组织聚集罪成 官认为只是响应参与 裁上诉得直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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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ch哥”李国永被指于2020年在中环国际金融中心商场组织示威,涉嫌违反当时生效的2人禁聚令,经审讯后被裁定“组织受禁群组聚集”罪成,判15个月感化令。李国永不服定罪提出上诉,自行陈词指原审裁判官叶启亮错误裁定他是聚集组织者。高院暂委法官郭启安经考虑后,指李案发时只是在叫口号及在商场游走,充其量只是响应参与,未有证据显示他是组织者,故裁定李上诉得直。

被告李国永(19岁) ,被控在2020年9月4日,在中环国际金融中心商场一楼组织受禁群组聚集。他于2022年4月19日被裁定罪成,其后被判处15个月感化令。

Lunch哥李国永在IFC参与示威被裁定组织聚集罪成,高院上诉被裁定得直。(资料图片)

官认为李只是参与一下非组织者

郭官在判辞中指,从片段可见,李当时因受商场保安员阻止由商场一楼改往二楼,后来又在保安员劝喻下折返一楼,情况与计划或指导游行路线有本质上的不同。郭官又同意,李当时只是在叫口号及在商场游走,认为即使他知道该活动,当日他的行为充其量只是响应参与而不一定是组织者。

跟随游走者只是记者和保安员

郭官又指,案中的证据除显示了有人和应了李的口号外,未能显示有其他参与聚集的人曾跟随李在商场内四处游走。再者片段中所显示,曾跟随着李游走的就只是一名曾姓男子、保安员、记者和间中经过的市民途人。

组织者须积极参与计划

郭官最后引述上诉庭案指,作为组织者必须负起某程度的责任又或者有积极参与计划、安排或管理集会,纯粹在现场出现有份参与,即使在显眼的位置亦并不足够。基于以上理由,郭官认为没有证据指李是“和你lunch 活动的发起人或组织者”,他充其量只是响应参与,故裁定其上诉得直。

案件编号:HCMA 45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