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保安局去信《明报》反驳有关境外干预罪报道

撰文: 萧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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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昨日(22日)刊出有关《基本法》第23条的报道,引述有学者评论拟订立的“境外干预”罪较《港区国安法》勾结外国及境外势力罪,将涵盖更多境外干预情况。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去信《明报》总编辑,指报道或令人产生不必要顾虑和误解,强调保安局长已多次公开指出,干犯“境外干预”罪是要符合三个条件,一般市民不会轻易误堕法网。

保安局的信中指出,建议的“境外干预”罪的三个条件为:(1)配合境外势力;(2)使用不当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关键失实陈述、使用暴力、威胁使任何人的财产或名誉受损等);及(3) 意图带来干预效果(例如影响政府、立法会或法院履行职能,或干预选举等)。换言之,要三个条件要同时符合,达到“三连中”,才会触犯“境外干预”罪,绝对不会出现有人误堕法网的情况。

对于《明报》引述有学者担忧因新闻工作、学术工作会误堕法网,保安局指,正当新闻工作、学术工作不会涉及使用不当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关键失实陈述”,更遑论使用暴力或作出任何犯罪行为,因此无需顾虑。针对

《明报》报道亦引述有观点指“境外干预”罪“似乎超越单纯维护国安”,保安局强调,此说法完全错误,重申有关罪行的立法建议完全正当,亦属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