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汉谋杀7-11东主 指原审官未提被捕为想遣返 求终极上诉被拒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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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麻地碧街7-Eleven 便利店店东于2016年遭窃贼用利刀插伤,6日后死亡。涉案加籍越南汉经审讯后,遭裁定谋杀罪名,依例被判终身监禁。他提出终极上诉,终审法院早前拒绝批出上诉许可,并于今日(27日)颁判辞解释理据。就越南汉指,原审法官未有向陪审团指出他的“特征”,例如有意被捕令他可被遣返等,强调这些和他受挑衅下犯案有关。但终院认为,原审法官引导陪审团恰当,越南汉的理据并无合理可争辩之处。
上诉人Bui Van Cuong,被控于2016年3 月14 日谋杀郑嘉沛(38 岁)。
原想成僧人却沦为麦难民
上诉人的代表律师指,原审法官未有向陪审团指出上诉人的“特征”,包括他有意成为僧人但不果,他身无分文,要在麦当劳留宿过夜,他希望能被捕,以令他能被遣返加拿大。律师强调该些“特征”,和上诉人受挑衅的抗辩有关,原审法官作引导词时,却未有指出该些“特征”,令陪审团未能恰当地考虑上诉人受挑衅下行凶,构成重大不公。
事主并无嘲笑上诉人贫穷
终院法官指出,涉案的挑衅行为并非针对上诉人的“特征”,如事主没有嘲笑上诉人贫穷,上诉庭的判辞亦正确地指出,案中的挑衅行为,只是上诉人声称遭事主拳打。终院法官认为,原审官向陪审团指出上诉人的“特征”,反而属不恰当。同时,原审法官就挑衅作引导时,已引用恰当的标准,著他们考虑一般人在上诉人的情况下,会做出什么行为。
上诉呈精神科报告被拒
此外,上诉人有意新增一份精神科报告,显示其精神病削弱其自制能力。上诉人的律师认为,上诉庭拒绝接纳份报告属错误,强调其精神问题,影响陪审团考虑上诉人受挑衅的说法。终院法院却称,不应将受挑衅和因精神问题而犯案,混为一谈,故认为上诉人并无合理可争辩之处,拒绝其申请。
案件编号:FAMC3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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