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梁家骝假期工作获赔176万毋须征税 终院裁定税局上诉得直
前立法会医学界议员梁家骝,因不满公立医院医生在休息日或假期候召(on-call)不获补假或补水,遂向法庭提告,其后获赔176万,但税局却就补偿金征税。梁再兴讼挑战税局决定,获判胜诉。税局早前提出终极上诉,终审法院法官今(10日)颁下判词,裁定税局上诉得直。终院法官指,梁在假期和休息日候召,因他是医管局的雇员。而他应医管局的要求候召,要做好准备随时前往医院,这是涉款补偿的目的。终院认为,他以候召形式向医管局提供服务,而相关款项属应课税款项。
上诉人为税务局局长,答辩人则是医生梁家骝。案件源于梁欲推翻税局将赔偿额纳入其年度薪俸税计算中的决定,高等法院及上诉庭均裁定梁胜诉。税局不服判决,向终院提上诉。
税局认为员工在休息日或假期候召 属提供受雇服务 补偿金额应课税
本案争议点在于,根据《税务条例》第8条,当雇主要求雇员在休息日和假期工作,令他们丧失合约规定的权利,雇主向雇员支付的金额是否属于“从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
税局一方早前陈词指,医管局让员工在休息日或假期候召,即是要求员工提供受雇服务,他们获补偿的金额应予课税。但梁一方则认为,医管局就员工失去假期作出赔偿,不属于雇员提供服务的薪酬,税局不应征税。
终院法官指员工要在假期和休息日候召 是以雇员身份行事
终院法官在判辞指,若税局要就涉案176万款项征税,必须证明医管局支付该笔款项的目的,是因员工“以雇员身份行事或任职雇员”、以往曾提供服务、或作为他签订或维持合约以继续提供服务的诱因。
终院认为,医管局要求员工候召时,员工需要做好准备随时前往医院,局方因而需要支付涉案款项作为补偿。员工要在假期和休息日候召,乃因他是局方的员工,并是“以雇员身份行事或任职雇员”。
即使员工未被召回医院 仍以候命方式提供服务
其次,终院认为该款项可被视为员工过往曾提供的服务,即使员工候召期间未被召回医院,他仍以“候命(stand-by)”方式提供了服务。局方有责任在假期和休息日为辖下医院安排适当人手,故需通过候召方式履行部分责任,因此这亦属员工为局方提供的服务。另合约订明的假期和休息日,亦可被视作员工与局方日后签订服务的诱因。综合上述分析,该款项符合征税的三项标准。
至于梁主张该款项并非由雇佣条例所衍生,而是因员工权利被废除的赔偿。终院则指,虽有案例指出当一份雇佣合约被完全废除后,雇主因员工权利被剥夺而支付的金额无需课税,但不代表贴上“权利被废除”标签的金额便毋须课税。因在该案例中的雇佣合约已被终止,惟梁在本案中雇佣合约不曾被废除或终止。
终院续指,医管局员工就候召日子获得报酬的权利,没有否定或废除合约条款,反之梁依据这些条款和员工权利,要求局方就未能履行该等条款作出补偿。废除合约权利与要求履行权利,两者应予区分,但上诉庭裁定梁胜诉时将两者等同。
指即使就补偿金征税 并不构成“双重征税”
此外,上诉庭接纳梁称该款项是源于局方违反雇佣条例的损害赔偿(damages),而非因为局方未有履行合约条款。不过终院认为,即使局方可算是违反雇佣条例,法庭于2009年下令局方赔偿的主要原因,是因员工有权可获假期和休息日候召的补偿。
终院最后指出,梁称税局就补偿金征税会构成“双重征税”的说法有误,因该款项是对员工失去休息日和假期的补偿,并不包括在基本月薪之中,因此该补偿金未曾课税,并不会构成“双重征税”的情况。因此,终院裁定税局上诉得直。
案件编号:FACV 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