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黎汶洛国庆误闯观礼区示威被逐 称言论受打压求覆核败诉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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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学民思潮成员黄之锋及黎汶洛2013年在国庆升旗礼中,计划以默站和高举手势的方式,象征争取“公民提名”普选,却被指闯入受邀人士观礼区,被民政总署派保安赶走。黎提出司法覆核,指署方打压其表达自由。高院今(23日)颁下判词,裁定民政总署有权以恰当武力带走擅闯人士,申请人原本可以返回公众观礼区继续示威,署方做法没有剥夺其表达权利,裁定黎败诉兼付讼费。

黄之锋(右)及黎文洛(右)国庆升期举争取普选手势被逐。(资料图片)

法庭要考虑各方利益以取平衡

法官周家明在判词提到,他在近年的司法覆核案观察到一个现象,申请人在挑战政府的决定时,往往只聚焦于自己的宪法权利,而没有关注其他社会大众的权利。周官指出,香港是一个多元的社会,在各方权利出现衡突时,要考虑所有人的利益并作出平衡。

以本案为例,申请人和黄之锋当日打算在国庆升旗典礼中示威,即在国旗升起时,高举象征“公民提名”的手势,却因为“入错区”而被民政总署职员和保安押走,申请人投诉署方不合理地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表达自由,违反《基本法》第27条和第28条。

官认为保案施用的武力恰当

但周官认为,升旗典礼庄严肃穆的场合,现场有群众聚集,鉴于申请人和黄之锋擅闯受邀人士观礼区,遭到批评和恶言相向,民政总署为防引起冲突,行使恰当武力带走擅闯人士,实无可厚非。

翻看影片,申请人和黄之锋曾挑衅和喝骂现场职员和保安,他们被带走时没有受伤,周官认为署方施用的武力属恰当,没有侵犯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官:申请人其实可回公众区继续和平示威

至于申请人投诉署方打压他的表达自由,周官称他和黄之锋擅闯观礼区,而且试图不合法地逗留,《基本法》没有授权市民不合法地表达意见。再者,保安只是禁止他们留在受邀人士观礼区,如果申请人和平地遵从指示,原本可以返回公众区,并继续以任何形式继续示威,所以署方的做法没有剥夺其表达权利。

案件编号:HCAL 18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