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处通缉8人|10国与港有移交逃犯协议 汤家骅:不包括政治犯

撰文: 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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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处国安处今日(3日)公布“国家安全案件通缉人士及悬红公告”,通缉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峰、郭荣铿、罗冠聪等8人,各悬红100万元。

现时各通缉人士均身处海外,本港与10个国家签定的《逃犯协议》仍然生效,分别有韩国、葡萄牙、新加坡等。不过,本身是资深大律师的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指出,根据联合国指引,双方不可移交“政治犯”。

▼7月3日 警方国安处悬红通缉8在外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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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等9个国家《香港国安法》生效后中止协议

根据律政司资料,本港与19个国家签定《逃犯协议》,当中10个仍然生效,分别为捷克共和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葡萄牙、新加坡、南非和斯里兰卡;至于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则因《香港国安法》生效而中止协议。

行会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 。(资料图片)

犯罪行为属政治性罪行不可引渡

保安局今年4月指出,过去5年有两名被通缉人士成功根据双边移交逃犯协定,或适用的多边国际公约,移交香港跟进。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司法互助协定只为双方就刑事案件进行情报交流,移交逃犯涉及《逃犯协议》,协议是按照《联合国》指引制订,当中提及不可移交具政治背景人士、政治犯等。

《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3条 拒绝引渡之强制性理由:

遇下述任一情况,不得准予引渡:

(a) 被请求国认为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犯罪行为属政治性罪行。政治性罪行这一提法不应包括缔约国根据任何多边公约已承担义务在不引渡时对其采取起诉行动的任何犯罪行为,也不应包括缔约国为引渡目的已商定不视为政治性罪行的任何其他犯罪行为;

(b) 被请求国有充分理由确信,提出引渡请求是为了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族裔本源、政治见解、性别或身份等原因而欲对其进行起诉或惩处,或确信该人的地位会因其中任一原因而受到损害;

(c) 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犯罪行为系军法范围内的罪行,而并非普通刑法范围内的罪行;

(d) 在被请求国已因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对被要求引渡者作出终审判决;

(e) 根据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法律,被要求引渡者因时效已过或大赦等任何原因而可免予起诉和惩罚;

(f) 被要求引渡者在请求国内曾受到或将会受到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者没有得到或不会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6第14条所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低限度保障;

(g) 请求国的判决系缺席判决,被定罪的人未获有审判的充分通知,也没有机会安排辩护,没有机会或将不会有机会在其本人出庭的情况下使该案获得重审。

国安处总警司李桂华指通缉人士大部份帖文有煽动意图。(陈浩然摄)

李桂华:转载帖文或者畀钱会有一定风险

国安处通缉名单上,部份人士在网络上十分活跃,国安处总警司李桂华在记者会上表示,通缉人士大部份帖文有煽动意图,“会叫你违反《国安法》,大家转载或者畀钱会有一定风险,我觉得唔理想。”他又指,任何煽动、协助、教唆或金钱资助违法人士,都需要负上沉重刑责,“如果有兴趣参加呢啲活动要三思,我身为执法者建议你哋唔好咁做。”

汤家骅就表示,市民若转载或转发通缉人士的帖文,需要视乎帖文的犯罪意图,如果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则有机会触犯《国安法》或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