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采购程序指引加入国安条件 如承办商不利国家安全可终止合约
港区国安法颁布实施将近3周年,教育局昨(13日)更新资助学校采购程序指引,当中加入维护国家安全要求,列明学校应在其报价或招标文件中加入具体条款,当承办商曾经、正在或有机会会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不利于国家安全的行为时,校方可取消供应商的资格和终止相关合约。当局又强调学校应运用专业判断,审慎评估潜在风险。
教育界立法会议员朱国强认为,单靠校方或难以把关,建议教育局设立机制,协助辨识有国安风险的供应商。
教育局:学校应以专业判断 审慎评估采购涉及的潜在国安风险
教育局昨日更新资助学校采购程序指引,当中加入维护国家安全要求,指学校各级人员必须有效防范和制止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学校应运用专业判断,保持高度灵敏”,并审慎地评估采购的每个阶段所涉及任何潜在国安风险或问题。
指引中提到,学校应在其报价或招标文件中加入具体条款,列明基于国家安全而容许学校取消供应商的资格和终止相关合约。
条款内容:
即使报价/招标文件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学校保留以供应商曾经、正在或有理由相信供应商曾经或正在作出可能构成或导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行为或活动为由,取消其供应商资格的权利, 又或为维护国家安全,或为保障香港的公众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而有必要剔除有关供应商。
加入条款后,当承办商曾经或正作出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不利于国家安全的行为,或学校认为继续雇用承办商或继续履行合约不利于国家安全时,学校可立即终止合约。
教育界议员:校方难判断风险 倡教局设机制助辨识
教育评议会主席蔡世鸿认为,在港区国安法实施后,不多人仍敢明目张胆在校园散播危害国安的思想,但采购上订明国安条款是对学校多一重保障,举例若学校为学生举办历奇营等活动,万一外判聘请的导师在活动中发表有机会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便可以此为理据立即终止相关合约。
本身是小学校长的教育界立法会议员朱国强亦认为,更新采购指引合理,方便学校向有问题的承办商提出即时解约,不过校方难自行判断采购上潜在的国安风险。他以图书馆采购书籍为例,单靠校内图书馆主任管理馆藏难以把关,建议局方设立类似通报机制,通知校方哪些承办商有机会危害国安,协助学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