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樽征费|5.1向供应商收每公升0.98元 900间登记有两间获豁免

撰文: 余心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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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饮品供应商而收取的玻璃樽征费,将于明日(1日)实施。该项名为“玻璃饮料容器生产者责任计划”,是要求玻璃樽装饮品供应商,必须先向环保署登记,妥善收集及处理废玻璃樽容器,征收循环再造征费,每公升征费0.98元。
环保署表示,截至4月底已接获约900宗供应商登记申请,当中有两间登记供应商自设回收重用安排,获发豁免征费许可。

“玻璃饮料容器生产者责任计划”是根据《产品环保责任条例》(第603章),由5月1日起,玻璃樽装饮品供应商(包括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先向环保署登记成为登记供应商,方可在本港分发玻璃樽装饮品。

樽装饮品供应商须妥善回收及再造

该计划目的是要求相关持份者承担环保责任,妥善收集及处理废玻璃饮料容器,以善用资源和转废为材,纾缓堆填区压力。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万元。

登记供应商须履行其法定责任,包括呈交申报、保留与申报有关的纪录、缴付容器循环再造征费及呈交周年审计报告等。登记供应商若就其饮料产品的玻璃容器设有回收和重用的安排,可向环保署申请豁免征费。

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去年11月在立法会提出有关玻璃樽征费的决议案。。(李泽彤摄)

去年11月立法会通过玻璃樽征费 每公升0.98元

环境局去年10月就玻璃樽征费计划,建议循环再造征费按容积计算,每公升征费0.98元,翌月获立法会通过并刊宪。为协助持份者在计划实施前做好准备,环保署今年2至4月期间,在各区举办了17场简介会,向玻璃樽装饮品供应商、零售商及物流公司等持份者解释法例要求,以及收取容器循环再造征费的细节,并协助供应商进行登记。

截至4月底,环保署已接获约900宗供应商登记申请。当中两间登记供应商,因为自设回收重用安排,从市面上收集其品牌的废玻璃饮料容器,经清洗及消毒妥当后重新装樽,已获环保署发出豁免征费许可。但据计划,登记供应商要申请豁免征费,仍须缴交9,250元申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