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兽交争议广 曾衍生动物妓院产业 德国丹麦终修例禁止
58 岁地盘工钟连辉与流浪狗女兽交案引起全城热议,不少网民表示骇人听闻和愤怒,裁判官庭上亦斥责被告“行为非常呕心”,判他监禁6个月。香港上一次人兽交案件已经要追溯到17年前,社会普遍排斥、批评这种另类的性行为,但原来人兽交在某些国家不但合法,更催生“动物妓院”等另类产业。讽刺的是,“动物妓院”惹来的舆论抨击,却促使德国和丹麦近年修例禁止人兽交。
合法人兽交鼓励动物色情业 促使政府推禁令
所谓“动物妓院”,就是顾客可以付钱与妓院内的动物发生性行为,动物的种类竟包括狗、马、山羊甚至羊驼,据外国媒体报道,“动物妓院”在德国、丹麦等地都有价有市,有经营者表示每次会收取顾客85至170美元(约660至1320港元),这些所谓的“动物妓院”部份是农庄、狗场和马厩。
德国1969年将人兽交合法化,若性交过程中动物没有严重受伤,当局不会追究刑责,但由于近年动物癖和动物色情业急增,德国才在2012年重新修例禁止人兽交。随着邻近的北欧国家,如挪威、瑞典、德国等相继禁止人兽交,丹麦前年亦通过人兽交禁令,意味着国内的“动物妓院”和动物色情表演将被取缔。
丹麦旧例允许人兽交 只要动物不抗拒
支持立法的人指,丹麦若是区内唯一不立法的国家,恐怕会吸引有动物性癖的旅客前来寻欢,成为动物妓院、性旅游业(animal sex tourism)的大本营,事实上,立法亦有助改善丹麦的国际形象,受到国内民调支持。而反对立法的人,则认为禁令多此一举,如果动物在过程中没有受伤,立法只是将道德主张变成法律。
法律层面上,丹麦原来的《动物福利法》被批评对人兽交衍生的虐畜隐忧规管不足,例如旧法例容许只要动物没有表现出抗拒,人兽交并不违法。连丹麦的农业部长亦表态支持立法,形容人兽交对动物来说是“性侵犯”,虽然很难证明动物在人兽交过程中受苦,但动物不可能事先同意性交,疑点利益应该归于动物。
各国为何立法禁止人兽交?
人兽交有违自然,有损社会风化
受到宗教团体、动物保护组织抨击
保障动物权益,防止动物被性虐待和受伤
防止人畜共通的传染病藉人兽交传播,如狂犬病、寄生虫等
正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根据香港法例,无论动物一方是否自愿,只要证明被告曾与动物性交,即属违法。除了香港,大部份国家亦将人兽交刑事化,例如英国的法例非常清晰,禁止与动物发生阴道性交或肛交;有些国家则会用虐待动物、违反自然性交等其他罪行,惩罚涉及人兽交的行为。但现今仍有不少地区法例上容许人兽交,包括巴西、柬埔寨、芬兰、匈牙利、墨西哥、罗马尼亚、泰国及美国某些州份(得州、肯塔基州、新墨西哥州)。
人兽交: 绝对的恶,还是一种道德主张?
人兽交这话题备受争议,但支持动物恋的组织ZETA却有不同观点,他们在官方网页上逐点反击他们眼中的“世俗”批评,指人兽交不等同虐畜,动物亦可以乐在其中;即使有人批评动物不懂表达感受,亦不懂对人兽交“说不”,但动物恋人士则反驳人类饲养宠物或家畜时,都会凭动物的反应了解牠们的喜恶,同样逻辑亦可以引申到动物是否愿意和享受性交。
至于社会大众能否接受动物恋人士这些主张,又是另一个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