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3年间多次与一男童肛交 39岁男子被捕
撰文: 刘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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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于今日凌晨1时许,接报一名43岁男子于长沙湾寓所报案,指其现年16岁的儿子,疑与一名男子发生过多次肛交。警方赶到现场了解,经调查后,警员于凌晨时份,在深水埗区拘捕一名39岁男子,涉嫌“与16岁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被捕人现正被扣留调查,案件交深水埗警区刑事调查队跟进。据知,男童与被捕人早于2014年七月起,已发生过多次同性肛交,关系维持至今,直至今日凌晨始“东窗事发”,而男童当时年仅13岁。而两人进行肛交地点,初步得悉为深水埗区一单位、及深水埗区内的公厕位置。
翻查资料,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条例》 第118C条,任何男子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男子作出肛交;或年龄在16岁以下,而与另一名男子作出肛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