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长认5年来多番非礼胞妹 指妹求被抚摸及同睡 官称不信押后判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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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年龄相差8岁的兄妹,有次因妹不肯满足兄的性要求而吵架,从而惊动家人,并召开家庭会议,兄长认曾摸妹的私处,事件最终报警。兄长今(29日)在区域法院认罪,案情透露他被妹妹捉著其手摸她的胸及私处,两人虽然各有睡房,但两人曾有约半年时间,几乎每天都同睡一床。被告求情时称,因溺爱妹妹才犯案,又指是妹妹要与他同睡,又称也想过要攞脱与妹妹的关系。惟法官王诗丽反问:“若然系爱佢,点解要咁做呢啲事情呢?”明言不会接纳这个解释,把案押后至明年1月6日判刑,以候事主的创伤报告,及被告的心理和背景报告。

事主X在10至14岁期间被侵犯

代号PTF的被告(23岁,餐厅水吧员工)承认3项非礼罪,指他于2016年11月至2021年7月的约5年间,3度在新界葵涌某单位内非礼其胞妹X,X案发时10至14岁。被告原另被控两项非礼罪,在认罪协商下获准存档法庭。

任职水吧的被告承年来多番非礼亲妹。(资炖图片)

X拒绝被告性要求口角而揭发事件

案情指,2021年7月29日,当时14岁的X拒绝被告性要求,两人发生口角,X向母亲投诉被告的行为后,母亲召开家庭会议,被告承认曾摸妹妹X的私处,事件其后报警处理。

两人2021年起几乎每天同睡

X在的录影会面称,被告在她读小四时(10岁)首次非礼她,当时被告与没有穿内裤的她同坐在床上,被告用手指摸她的私处。X指她和被告案发时各自有自己的睡房,但从2021年1月起,二人差不多每天同睡。

被告称被X捉著手摸其身体

X又称,2021年6月某日晚上,被告走入她的睡房,X当时在床上玩电话,拉高上衣露出乳房,被告著她穿好衣服,否则会摸她。X质疑被告不敢摸她,被告帮X拉下上衣,但X之后捉住被告左手摸她的乳房。

至于最后一次事件则发生在同年7月某日,当时被告和X在同睡一床,X捉住被告左手摸她私处,被告再伸手入X短裤及内裤,左右移动食指及中指摸她外阴。

父母威权管教下妹成倾诉对象

辩方求情指,被告原在广西出生,约在2003至2004年间来港定居,与父母及X同住。被告从内地来港后,对父母威权管教感到无助及压力,渐将感情及注意力转移到X身上;X亦很大程度依赖被告,两人成为倾诉对象。X因为网上资讯而对性感到好奇。

溺爱妹及懦弱而犯案

辩方续称,他犯案时没有违反X意愿,亦无利用X的无知,也非为了满足性需求,只是出于对X溺爱及自己的懦弱,不知如何面对父母选择隐瞒事件。

王官闻言表示完全不明白辩方说法,反问:“若然系爱佢,点解要咁做呢啲事情呢?”又反驳如果被告没有在X身上得到性方面的满足,为何持续犯案。辩方则解释,X当时想亲近被告,时常表示希望与被告同睡,被告出于迁就她才会犯案。但王官明言不接受此求情理由。

称曾想摆脱与X的关系

辩方另提到,被告曾尝试摆脱与X的关系,但又不知如何面对,担心向父母坦白情况会更坏,因此不敢求助,希望法庭考虑判处感化令,好让被告与家人重修关系。不过王官表示,被告并非一次性犯案,而是一而再再而三犯案,拒绝被告索取感化报告,但会索取事主的创伤报告,及被告的心理和背景报告。

案件编号:DCCC 3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