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驾车超速撞伤女途人 男警称追截疑贩毒的士 控方质疑漠视安全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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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涉于去年驾驶属警方的私家车,超速追截疑犯,撞倒一名冲红灯的女途人,令对方盆骨骨折,因而被控危险驾驶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男警否认控罪今(18日)在观塘法院受审,并自辩指案发时在追截一辆疑贩毒的士,知道自己在超速,但当时不认为会对他人造成危险;控方则质疑:“就算真系要追犯,系咪就可以漠视其他人的安全呢?”,强调即使《警察通例》授权警员可超速追截疑犯,亦应接受相应的限制。案件押后至11月23日(下周三)裁决。

被告林浩(33岁),被控于2021年11月29日在观塘鲤鱼门道近高超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险驾驶私家车UP5427,引致张颖愉身体受严重伤害。同意案情指,张被撞倒后送院检查,全身电脑扫描发现其有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盆骨骨折,医生诊断其左边眼角有2厘米裂伤、神觉神经受损等,获批病假至2023年2月。

被告林浩否认危险驾驶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受审。(刘安琪摄)

伤者和男友案发时冲红灯

由于伤者张颖愉对事故失忆,故控方仅传召张的男友陈国柱(音译)出庭作供。陈指,他与张当时乘小巴在鲤鱼门道游乐场下车,经过一组红绿灯。两人走过第一组行人过路线到中间位置,当时红绿灯为红灯。由于陈心急欲早点回家,又见仅一辆车在十分远的位置行驶,所以决定冲红灯。惟他仅行了约2秒,发现私家车已驶得十分接近他,陈见状站在原地,不敢郁动,并立即以右手找寻张。

此时,私家车继续向前驶并转向行车一线,张则继续向前行。陈之后因私家车的阻挡,什么也没有看见,仅听到“澎”一声。陈即到车头及车底查看,均未有发现张,接著听到有一把女声大叫:“训喺到啊!”,才发现张越过栏杆并躺在行人道上。当时张有睁开眼睛,但没有什么反应,地上有大量血迹。

政府化验师梁仲荣供称,根据车辆的磨擦系数,可分析出若车辆当时以每小时50公里车速行驶,只须29米便能在张当时所在的位置前停下。专家在辩方盘问下,同意当车辆距离停车线80米时车速约为每小时95公里,在张行出马路,车辆此时开始减速至约每小时84公里,并转向右线驶,期间车速越渐减慢,但最后仍是撞上了张。

被告林浩上次提堂时离开法院的情况。(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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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辩称能清楚看到前方 不认为其超速对他人造成危险

辩方续指出,被告当时一发现有人踏出马路,即减速及转线,成功避开即时停下的其中一名途人,却撞到另一名继续前行的途人。辩方再指出,涉事车辆在直路上行驶时,交通灯由绿转黄该刻,如果被告保持原本的车速行驶,能在交通灯未转红前经过行人过路处,专家均表示同意。

任职警长的被告自辩称,当日原在执行反赌博行动,之后转为反毒品行动,案发时正在追截怀疑贩毒的士。辩方之后引述《警察通例》,警务人员在拘捕有合理怀疑触犯严重或暴力罪行的人,或驾驶者涉危险驾驶,就可采取超速追截行动。被告另同意其案发时的驾驶速度属超速,但不认为会对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险,因当时正在是直路、灯光充足,被告能清楚看到前方。

控方随后针对《警察通例》中的超速追截车辆提问,指超速追截仅限于警方有合理怀疑及拘捕时采用,而被告于案发时只是觉得涉案的士有可疑故尾随,被告同意。控方另指,条例列明警方在与市民接触时应自律及保持高度克制,故若采用超速追截要“出师有名”,且警方使用武力时应极度留神,被告亦同意。提及警车进行追截驶至交通灯,应鸣锣响号或发出警报,被告则表示当时有响咹。

案件编号:KTCC79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