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捐肝救母被拒 移植学会前会长称难定酌情界线
撰文: 曾向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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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姓邓妇人急性肝衰竭入院,急需换肝续命,其17岁零9个月大的女儿表示愿意捐肝,却因未及18岁的法定捐赠活体器官年龄,被医院拒绝,医管局就事件向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查询法律问题。香港移植学会前会长周嘉欢今早(10日)出席港台节目时表示,市民、医生对降低捐赠年龄的酌情权意见纷云,目前最大争论重点是未成年人士能否在压力下、情绪下做明智决定,难划出酌情年龄界线,认为要有专业及严谨的评估才能评定他们有否这能力。。
立法会议员郭家麒以加拿大为例,指出有省份法定捐赠活体器官年龄为18岁,但16岁至18岁人士,如得到监护人及独立评估委员会同意,亦可捐赠器官。他表示,涉及捐赠的医护人员不能进入有关委员会,另外会评估捐赠者心智是否成熟,亦容许捐赠者在某一限期内“反口”,以确保捐赠者清楚风险,在无压力下做决定。
郭家麒批评,现时捐赠器官的医学技术不断改良,但本港捐赠器官条例仍然落后,他认为就算不降低法定捐赠年龄,亦有需要做检讨。他强调,社会风气仍然落后,“全尸唔全尸仲喺到拗紧”,希望加强教育宣传,予大众了解器官捐赠议题。
去年立法会秘书处就“预设默许”机制做研究,假设市民死后同意捐出器官,但生前亦可选择退出机制。周嘉欢认为,如捐赠教育做得好根本毋须立法,而机制“好似交税咁,死后身体属于政府”,指社会对此意见分歧。郭家麒希望,政府如觉得“预设默许”值得做,应让社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