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 控方指组织涉众筹交易多达4亿元 须受社团条例监管
天主教荣休枢机陈日君、艺人何韵诗等6名与612人道支援基金相关人士,涉未有在指定期限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社团的案件,案件今(26日)在西九龙法院作结案陈词。控方指,612基金非属《社团条例》附表中被剔除的类别,故须在成立后一个月内申请注册,否则社团的干事则属犯罪。控方又指612基金举办公众筹款等活动,当中牵涉4亿多交易,故须受《社团条例》监管,以让公众知道组织的合法性。
6名被告:陈日君、吴霭仪、许宝强、何秀兰、何韵诗,及施城威,被票控于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在香港作为名为“612人道支援基金”的本地社团干事,没有在指明限时内遵守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团条例》第5(1)条的规定。
案中6名被告。(详看下图)
以慈善为目的的信托才可获豁免
主控官今作陈词时引述《社团条例》,指任何本地社团在其成立后,须在一个月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否则社团的干事则属犯罪,虽然附表中有提及,若该信托属公众性质,并纯粹为慈善目的而成立,将不适用于该条例。辩方未有争议612基金并非纯粹以慈善目的而成立,认为属于条例适用的组织。
翛例的立法原为包括保护社会秩序
控方续指,《社团条例》的立法原意,是用以规管,并具预防性性质,以保护社会秩序安全。此条例于1911年订立,之后作出多次修订,期间社团条例的定义未有大改变。若这条例的定义与公共秩序、安全,甚至与国家安全有关,应以广泛及有弹性的方式。
涉及交易高达4亿元
主控官又指,612基金举办公众筹款等活动,姑勿论其性质如何,当中牵涉4亿多元的交易,认为须受《社团条例》监管,以让公众知道组织的合法性,从而取得组织资料。
组织一直持续运作但无作申请
控方午后进一步论证,指“612基金”的背景,最初于2019年6月15日临时成立,名称为“反送中受伤被捕者人道支援基金”,由成立至解散均有其连续性,期间有召开记者会及筹款活动,可见基金非单单金钱和纸张合约,而是“活生生”在条例下的组织,更重要的是它与公众及其他组织有交易往来。控方强调,本案属持续性控罪,612基金并非迟了申请,而是由始至终均没有申请,即使612基金非于6月15日成立,对控罪内容没有影响。
有章程组织等符合社团定义
控方续指,有被告出席于6月15日基金成立的记者会,以交代信托人已组成、介绍组成成员身份、基金内容,并向公众表示已开始接受捐款。“612基金”有组织名、共同目的、章程、规则、实际运作、人员委任、商户权利及义务、以组织名义与公众有交易来往、定期集会、办公地点,法庭可依赖以上指标推断出“612基金”符合条例下一人以上的社团定义。
辩方将于下周一(31日)作陈词,裁判官料约11月25日裁决。
案件编号:WKS 4829-483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