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起底刑事案 男子将前女友资料放上网称欢迎找上门 认罪候判
本港“起底”新条文自2021年10月生效后,今(6日)有首宗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定罪的案件。一名男子与女友短暂交往后分手,男方之后在4个不同社交媒体平台上,披露前女友的姓名、相片、住址、及电话等个人资料,又冒认事主在社交平台留言称,欢迎人士上门找她做朋友,结果有不少陌生人联络其前女友并造成滋扰。男子今在沙田法院认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张志伟要求索取事主的心理报告,及社交媒体的浏览流量,把案押后至12月15日判刑,被告准继续以1000元保释候判。
被告何牧华(27岁,客户服务资深助理),承认7项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罪,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指他于2021年10月19日至26日,在4个社交媒体平台上,披露其前女友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相片、住址、私人及办公室电话号码、公司名称及职业,并在当中3个平台冒认事主开设帐户,并在相关讯息称事主欢迎其他人到她住址。
案情指,被告曾与事主曾短暂交往,但不久后分手。被告于去年10月19至26日期间,先后于4个不同社交媒体平台上,披露事主姓名、相片、住址、私人及办公室电话号码、公司名称及职业等个人资料,他并在当中3个平台中,冒认事主开设帐户,并发讯息声称事主欢迎其他人到她的住址找她,结果有不少陌生人联络事主意图交友。
私隐专员公署于今年6月22日拘捕被告,并于8月17日落案起诉被告的“起底”行为。
裁判官称本案是新“起底”法例下第一宗判刑案件,没有同类案例参考,故想先索取事主X的心理报告,社交媒体平台的浏览流量来评估案件的严重性。
最高可罚款10万元及判囚2年
私隐公署发言人称,今次案件是“起底”新条文自去年10月生效以后,首宗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定罪的案件。公署又提醒市民,若触犯《私隐条例》第64(3A)条,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案件编号:STCC 198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