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冲突|YouTuber易卓邦等7人暴动罪成 1名义务急救员脱罪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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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8日警方围堵理工大学,大批示威者在校园外与警方爆发冲突,多人被捕。其中包括YouTuber 易卓邦在内的8男女早前否认暴动罪受审,案件今(21日)在区域法院裁决。法官练锦鸿裁定辩称案发时为义务急救员的朱伟雄罪脱,其余所有被告罪名成立。法官在裁决指,对于部分被告辩称在场提供急救服务,但法官认为与参与暴动并无抵触。他们的帮助可视为人道的表现,但亦可视为协助示威者与警方抗争。法官续指,被告朱伟雄和林阡晴同自称是义务急救员,但前者身上的衣服都与一般示威者不同;后者的衣物及装备和示威者则相近,最终裁定朱罪脱,而林则罪成。至于另外6名被告,则因衣著及装备、被捕地点等,而被裁定罪成。

被告张永尚(20岁,学生)、林阡晴(24岁,学生)、廖康良(21岁,学生)、李屏乐(62岁,公司经理)、易卓邦(27岁,商人)、李家维(25岁,无业)、朱伟雄(43岁,清洁工人)、潘永杰(20岁),被控于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与佐敦道之间的弥敦道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

廖康良另被控同日在弥敦道及甘肃街交界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即一把锤。李屏乐另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即一个可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

YouTuber 易卓邦被裁定暴动罪成。(网上影片截图)

法官指被告朱伟雄或是“好心的撒马利亚人” 非参与暴动

法官裁决时指,案发时毫无争议正在发生暴动。对于部分被告辩称其在场是为了提供急救服务,但法官认为这与其有否参与暴动并无抵触。法官指出示威事件中受伤的大部分是平民,而那些“好心的撤马亚人”主要服务对象是在期间受伤平民或示威者,提供一些基本的清洗、消毒及包扎服务,这些帮助可视为人道的表现,但亦可视为协助示威者继续留守与警方“抗争”的手法。被其他示威者归类为其中一员,或会被视为提供道德上的支援,或令示威者以为其同情者众而添其气势。

就自称为义务急救员的被告朱伟雄,法官指其在暴动的区域游走了约6个小时,美其名是为了救急扶危,但却不知附近有暴力事件,这选择性观察非一个观感正常的人可能有的。但朱身上的衣服都与一般示威者不同,所携带亦只都是和急救有关的物资。另如前所述,朱在场提供急救可被视为协助示威的手法之一,但法庭认为同样可以被解读为朱到场要做一个“好心的撒马利亚人”,而非有心参与暴动。在这两种解读皆有可能时,疑点利益应归于被告,裁定朱罪名不成立。

法官指另一自称义务急救员的被告 衣物及装备和示威者相近 遂罪成

至于同自称为义务急救员的被告林阡晴,法官认为她自称要到人多之处向受伤的人提急救服务,却又一直在附近的横街游走,避开人群聚集最密之处,这点和她要普救世人之心背道而驰。另外,林当日全身黑色衣服及装备,以及背包内的头盔、鸭咀帽、口罩及风褛等物,不但和大部分示威者的衣服装备及所带物品相近,亦有掩饰身份及方便走动之便。而按理如果她目的是向任何受伤的人提供人道救援,为何她不穿上识别医疗人员的衣服,终裁定其罪成。

至于余下6名被告,大部份人当天的衣著及装备均与示威者相似,可令示威者感到人多势众,更有掩饰身份、方便走动及与警方对抗之用。至于唯一与示威者装扮不同的李屏乐,非记者而混在记者之中,被捕时手持能发出雷射光的装置,而当日有示威者使用镭射光照向警方作对抗段;法官另指他们被捕之处,多为示威者与警方对抗最激烈所在,若他们无心犯险及参与大可以及早离开,终判定他们所有罪名成立。

案件编号:DCCC 636/2020

2019年11月18日凌晨,油尖旺区均有激烈街头冲突。(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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