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凯廸报错选举开支 向法庭申请更改 以豁免刑责及免失议席

撰文: 陈雯慧 金芷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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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西新法会议员朱凯迪因早前提交立法会选举开支申请时出错,昨入禀高院要求法庭批准他作出更正,以及豁免他的刑责,并不要因此取消其议员资格。

立法会议员朱凯廸入禀法庭要求更改选举开支。(资料图片)

朱凯迪今次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40(3)条作出申请修正立法会选举开支,并要求根据该条例第37和38条,申请豁免刑责及丧失议员资格。

入禀状显示,其修订的部份应为“候选人名单所收到各项选举捐赠总额”,朱在选举中获得捐赠为132.7万元,另在1000元或以上之选举捐赠总额为57.6万元,其中已处置之选举捐赠为14.2万元,并分别捐予四间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香港大学香港法律资讯中心、社区文化关注、大澳永续发展教育工作室、文化及媒体教育基金。朱于入禀状指出这些部份出错。

朱称很后期才知部份捐款须捐予慈善团体

根据选举条例,1000元或以上的损赠是需要捐款者提供个人资料,发出收据,方能动用,而没有提供个人资料的1000元或以上捐款,不能用于选举,需要捐予慈善团体。

朱凯廸表示,他在选举期间收到约132万元损赠,其中约有75万元是1000元或以下的损赠,有57万元是1000元以上的损赠。他解释,由于审计报告较迟完成,他在很后期才知道“没有提供个人资料的1000元以上捐款”的总额约有14.2万元,因此来不及完成将款额捐予慈善团体的手续,因此在他完成慈善团体捐赠及取得收据后,按法例要求修订开支申报,他并要求在三个项目上,加上该14.2万元的捐款,并要求法庭准予更改。

议员申报有误 可向法庭申请修改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40(3)条作,如候选人在选举申报书内有错误或虚假陈述,而原因是由于其代理人或雇员行为不当,或由于候选人或其他人粗心大意、或意外地计算错误或任何合理因由(而非因该候选人不真诚所致) ,可向原讼法庭申请颁布命令,批准其正选举申报书或随选举申报书一并提交的任何文件内的错误或虚假陈述

案件编号:HCMP 72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