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生效 私隐公署提醒港企或须申报

撰文: 马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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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今日(1日)生效,私隐专员公署提醒香港企业,尤其是在内地开展业务的香港企业或机构,例如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如符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所订明的情形,可能须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钟丽玲指出,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的数据出境活动,如不符合规定,亦须在实施起计6个月内,即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整改。

鉴于国家网信部门处理申请可能需时,有关企业或机构应尽早了解《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规定及评估对其数据出境活动的影响,作出适时的跟进和寻求专业意见,以符合相关要求。

钟丽玲指出,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的数据出境活动,如不符合规定,亦须在实施起计6个月内,即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整改。(张浩维摄/资料图片)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下,包括企业或机构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时,如涉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时须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并须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另外,当涉及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

进行出境风险自评估时,应包括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数据出境和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出境数据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

数据出境中和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的风险,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其他可能影响数据出境安全的事项。

而为协助有关企业或机构了解内地个人信息出境相关法规的最新发展,私隐专员公署将举办网上专题讲座,公署亦更新了内地《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题网页,提供包括《办法》在内的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