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员脱非法集结罪获堂费 上诉庭指被告自招嫌疑 撤销讼费令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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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消防员被指于2019年11月在旺角参与非法集结,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并获批讼费。律政司就讼费命令提上诉,指消防员自招嫌疑。上诉庭早前听取双方陈词后,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撤销该命令,今(1日)颁下判辞,指被告当日在漫天催泪气体及前方明显正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仍选择途经案发地,更在途中戴上别人递派、被普遍视为激进示威者常用工具的口罩后逗留约十分钟,当时疫情并未爆发,故裁定被告行为属自招嫌疑。

被告陈瑞文,原被控于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弥敦道与山东街一带参与非法集结,以及在非法集结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个挂耳式口罩。

可绕路取车却选择途经案发地

上诉庭在判辞指,当日在漫天催泪气体及前方明显正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被告明明可绕过有400人聚集的T字位置到达上海街取车,却仍选择途经案发地。再者,被告更在途中戴上别人递派并因疫情尚未爆发而被普遍视为激进示威者常用工具的口罩,之后又在T字位置逗留了约十分钟。虽然他最终被裁定是路过,亦即没有参与非法集结的意图,但上述的行径却无疑是自招嫌疑。

认为被告确身处事件核心范围

至于原审法官早前指出,控方针对的非法集结是在“马路”上发生,故质疑在“行人路”上的被告算不上是“身处”非法集结,上诉庭认为此说法不能成立,强调被告当时确实身处事故的核心范围。

原审官就戴口罩裁断双重标准

另外就当晚既有警员为免吸入催泪烟而戴上口罩,控方却指被告戴上口罩属自招嫌疑,原审法官曾批评控方有双重标准。上诉庭对此同意是有问题的,但指出警方为驱散非法集结的人群而发射催泪弹,接著上前采取行动的警员当然要有适当防护,反之身处集结核心范围的市民若戴上口罩则有抵御催泪气体、抵御驱散,甚至抵御警方执法的嫌疑。上诉庭批评,原审法官的错误在于忽略前后两组人员要自我防护的目的和可能目的,终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

案件编号:CACC 14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