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妨扰罪】以普通法起诉妨扰罪 最高可判入狱7年
占中三子、学联和多名民主派人士等9人,今天下午和傍晚被要求到警署报到,并预告将被控以“公众妨扰罪”。
“公众妨扰罪”在香港法例是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之下,一般只用以控告一些较轻微的滋扰罪行,最高刑罪不过罚款500元及判监3个月。但其实控方亦可以用普通法提出刑事起诉,最高可被判入狱7年。
两种控罪的不同,最大的分别在于,刑事成分的妨扰罪,其定罪原素必须包括对公众造成损害。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一般只用以控以轻微滋扰事件
根据香港法例,妨扰罪与一些杂项罪行,是收纳在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条,涵盖范围广泛,主要是一些较为轻微的罪行,例如一些骚扰到人行为熄灯而对他人做成不便、随处大小便、无理拉动门铃等,或是在公众地方游戏、消遗或作喧闹的集会等滋扰他人的行为,都可以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作出起诉。
用上述方式起诉,除了刑罚明显较低,有时亦只会以传票方式检控。刑罚方面,最高只被判罚款500元及监禁3个月外,亦要在案发后6个月内提出检控。
普通法控告须证明对公众造成影响
控方亦可以引用普通法就妨扰罪提出刑事检控,若控方认为当中所涉的扰乱行为,有可能对他人生命或利益造成威胁或影响,且不止是少数的邻居或街坊,而是令广泛市民也受影响,便会用这方式提出检控,故控罪原素亦须包括对公众造成妨碍。由于这属刑事检控,一经定罪,会留下刑事案底,最高刑罚为入狱7年。
吴文远曾被控同类控罪
法庭过往亦有就控方应以那一方式就妨扰罪提起诉而引起争拗。2012年国家主席胡锦涛到港出席回归15年活动时,社民连副主席吴文远疑向途经路线天桥抛下“旺阳T恤”,从而被律政司以普通法方式控以妨扰罪,即控方亦须证明吴的行为有对公众做成危害之嫌。
审讯期间,辩方有承认吴曾抛出T恤,裁判官曾指出,因以普通法提检控,其定罪原素须包括对公众造成损害,故提出想改以《简易治罪条例》提出检控,但遭辩方反对,因这干扰了辩方的抗辩策略。裁判官为免对辩方做成不公,没有修改控罪,亦裁定吴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