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会|阿Mo等舞蹈员受雇形式仍未明 劳工处:正协助辨别

撰文: 江丽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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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会上月28日发生严重意外,李启言(阿Mo)在内两名舞蹈员受伤,其中阿Mo仍留医深切治疗部,意外令公众关注舞蹈员受聘形式及劳工保障等问题。

按法例,雇主必须于14天内就因工遇意外引致的受伤个案向劳工处报工伤。MIRROR演唱会意外至今已过14日。不过,据演唱会主办方昨(12日)发声明,提到演唱会主要是透过一家舞蹈工作室与舞者合作,舞蹈员受雇形式仍未明。劳工处回复称已联络有关公司,正循多方途径了解有关舞蹈员的工作模式和受聘形式,协助受伤舞蹈员辨别其身分是否雇员或自雇人士,但未有正面回应有否收到相关工伤呈报。

有劳工团体认为,劳工处调查时要更主动,如伤者暂未能主动提供资料,可向其他演唱会舞蹈员了解,尽早厘清演唱会中舞蹈员的工作模式及受聘形式。

▼7月28日晚 MIRROR演唱会巨型屏幕跌下▼

▼现场高清图还原MIRROR演唱会“消失的吊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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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文化及MakerVille声明称透过舞蹈工作室与舞者合作

MIRROR演唱会屏幕堕下意外逾两周,外界一直关注演唱会中舞蹈员的受雇形式及劳工保障,主办方大国文化及MakerVille昨日发声明,当中提及今次演唱会主要透过一家舞蹈工作室与舞者合作,形容舞者是“工作上紧密合作的伙伴”。

《雇员补偿条例》规定雇主在意外14日内须向劳工处报工伤

按《雇员补偿条例》规定,雇主在工伤意外后,不论该意外或职业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雇主须在14日内向劳工处处长呈报工伤个案。《香港01》就MIRROR演唱会工伤事宜向劳工处查询,但该处未有正面回应有否收到相关呈报,并指由于有关个案正在跟进中,不宜透露个案的内容及资料。

劳工处正循多途径了解受聘形式:对补偿个案争议没裁决权

不过,劳工处在回复中提到已联络有关公司,正循多方途径了解有关舞蹈员的工作模式和受聘形式,协助受伤舞蹈员辨别其身分是否雇员或自雇人士。但处方对雇员补偿个案的争议并没有裁决的权力,如争议最终未能透过劳工处的协助得以解决,有关个案需交由法庭裁决。

▼MIRROR演唱会中受伤舞蹈员李启言(阿Mo)仍在伊院深切治疗部留医▼

舞者业界合约或复杂 劳联谭金莲:劳工处要更主动调查

身兼劳联副主席、及劳顾会劳方委员的谭金莲指,若按声明所讲,主办方经舞蹈工作室与舞者合作,工伤赔偿有机会要由舞蹈工作室负责,但谭金莲指舞蹈界的合约可以很复杂,仍要视乎工作室与舞者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不过,她提到,《雇佣补偿条例》下,只要事主属受雇,不论工作时间长短,都有工伤保障,其雇主有责任购买相关保险;若工时符合俗称“4118”的连续性合约,则享有《雇佣条例》下的法定权益及保障,包括疾病津贴。她建议劳工处要更主动调查,即使受伤舞蹈员未必能亲身就工作时数或受雇形式等提供资料,处方也可请其余的舞蹈员提供资料,如练习及表演的时间,尽早厘清受伤舞蹈员的受雇形式。

劳联副主席、及劳顾会劳方委员的谭金莲。(资料图片/罗君豪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