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幸彤涉违国安法未准报道求覆核 官指裁判官越权 判邹胜诉
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被控《港区国安法》的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早前申请解除交付程序的传媒报道限制,遭主任裁判官罗德泉拒绝。她因此提出司法覆核,指罗官无权拒绝申请。高院法官李运腾早前听取陈词后,今(2日)颁判辞裁定邹幸彤胜诉,指罗官的决定属越权。法官指,当有被告要求取消限制时,裁判官便要解除,并无酌情权。
下次聆讯报道限制需解除
法官因此撤销罗官的决定,并颁令罗官在下次聆讯时,需解除交付程予的报道限制,并颁令邹可取得讼费。
申请人为邹幸彤,答辩人主任裁判官罗德泉。邹幸彤于本年2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申请解除交付审讯内容的传媒报限制,于4 月25 日遭拒。
条例指若被告提出官须跟从
邹的代表律师早前称,根据《裁判官条例》第87条,若被告申请撤销传媒报道限制,法庭便需撤销限制,又指即使裁判官有酌情权,罗官是次决定仍是错误,因为罗官考虑与案件不相关的因素,又没有考虑若解除报道限制,可以作出其他弥补的措拖。
律政司坚称裁判官可拒申请
律政司的代表却指该条例下,容许裁判官有酌情权拒绝批准申请,又指罗官亦有考虑有旁听人士作滋扰行为,担心若撤限制会影响潜在证人。
案中争议如何诠释《裁判官条例》第87A(2), 邹指裁判官在被告申请下,“须(shall)”解除报道限制。律政司却认为“须”应理解为“可以(may)”,因此裁判官有酌情权拒绝申请。
条例要保障被告免受负面舆论影响
法官李运腾在判辞指,条例的目的非要保障证人,而是保障被告免受负面的舆论影响,损害其日后审讯,因此由被告决定是否放弃该保障。对于律政司担心,在没有传媒报导限制下,控方证人或会不敢作供,法官认为其说法是猜测。法官指除了初级侦讯,交付程序的提讯日不涉检视证供,而初级侦讯则不开放予公众旁听。
认为条文中的的须要属强制性
法官认为根据立法原意,条件中的“须(shall)”为强制性,此诠译亦与条文中其他地方提及“须”字时的用法一致。法官因此裁定,裁判官没有酌情权,拒绝解除交付程予的传媒报导限制。
罗官未有交等拒绝限制的考虑因素
法官又指,即使裁判官有此酌情权,惟罗官拒绝解除传媒报导限制时,未有交代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可使用匿名令,避免证人身份被公开,或担心陪审团的公正性,则交由三位法官审理,审讯不设陪审团。
官指裁判官并无酌情权
李官因而认为,根据《裁判官条例》第87A(2)条,当被告提出申请,裁判官没有酌情权,只有解除报导限制。因此,裁判官声言行使酌情权,但该酌情权并不存在,这决定属越权。
除非有秉行公义的绝对必要才可拒绝
法官又指,假设此酌情权真的存在,但根据《人权法案》第10条,除非为秉行公义而“绝对必要”拒绝,否则裁判官不应拒绝申请。在此基础上,邹所涉的案件未见有限制报道的“绝对必要”,认为罗官的决定有缺失。
案件已排期9月2日作初级侦讯
邹幸彤(37岁,律师)被控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即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案件已排期于9月2日作初级侦讯。
案件编号:HCAL 40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