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机会拒向主任发约满酬金案 官指非约满即得酬金 裁定会方胜诉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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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机会委员会,不满其前总平等机会主任束健铭,三年前在教会发表不满歧视条例检讨的意见,除向他发警告信,还在对方约满后,拒绝发放逾86万元约满酬金。束健铭早前劳资审裁处获胜。平机会不服,于高院提出上诉,法官今裁定,劳资审裁官错误诠释合约中,有关服务条款的观点,裁定平机会上诉得直,案件发还劳审处重审。

束健铭在劳审处曾获胜诉。(陈雯慧摄)

于1996年加入平机会的束健铭,于2011至2014年最后一份合约,职位至总平机主任,根据合约条款,在合约完结后可获总薪酬25%作“约满酬金”,但会方指,在13.1条款中表明获发“约满酬金”只给予完成合约的“表现称职者”,准则视乎雇主平机会的意见。

2012年尾,平机会正进行歧视条例检讨,并会在2014年10月7日进行公众咨询,而束亦主动加入检讨工作。在2014年7月已被通知不获续约,只批延期3个月的束,于同年8月16日出席崇真教会一个私人论坛,与会者超过50人,有校长、老师、家长及学生等,在会上束透露自己正处理条例其中6条问题,以及有超过一千名支持同性恋组织去信平机会表达意见。

束曾发表反对平机会同性婚姻的建议

束在会上指,基于他的宗教理由,表明反对平机会接纳同性婚姻的建议,批评平机会在性歧视上是“阿茂整饼”、“一言堂”,更着教友发动“人海战术”,表达意见。10天事件遭报章揭露,当时平机会主席周一岳下令向束作出调查,最后决定拒发束约满酬金,束到劳审处兴讼。

官:约满酬亦与雇员服务质素有关

高院法官林云浩在判词指,审裁官在原审时作错误诠释,“满意完成合约”的条文中,“满意”视乎其本身性质,取决于雇主判断,发放约满酬金亦与雇员服务质素有关,意思并不是单指完成合约或完成服务年期。

官:会员守则指雇员不得作有违雇主业务的事情

另外束健铭质疑他所出席教会论坛只属私人活动,与工作无关,但法官指,根据平机会员工守则,雇员不得作出有违雇主业务事项,员工守则只是确保雇员在外活动及工作免发生冲突,没有打压雇员发表意见的基本权利,所以认为原审审裁官出错,裁定平机会上诉得直。法官又指,因高院只是审理劳审处法律观点争拗,所以决定发还劳审处重审。

案件编号:HCLA 4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