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律师法院前被淋腐液案 上诉庭指控方严重犯错 下令案件重审
外籍大律师叶祖耀(NEIL MITCHELL)于2009年在湾仔区域法院外,遭人买凶淋泼腐液受伤,其中一名在场的男子两年前在高院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串谋淋泼腐液致严重伤人罪成,重囚15年,早前上诉得直,下令重审。上诉庭今颁下书面判词,狠批控方及警方原审时没有向辩方披露两名污点证人申请减刑时誓章,警方亦未有记录与两人会面时内容,属严重犯错,这可能反映是系错上失误,令人遗憾。
上诉人尹树辉(45岁)在上诉时透过律师指,针对尹的指控,只是来自同案两名已认罪和被判监的污点证人姬锡康和马信益,该两人为申请减刑而作供,但律政司原审时没有向辩方披露三类相关文件:包括马向上诉庭申请逾期提出上诉时所存档的誓章;姬被羁留期间写给警方的12封信件;以及警方的调查报告。另外警方在两人还柙期间时跟两人见面20次,但却未有记录有关内容。
控方未有向辩方披露污点证人资料
上诉庭在判词指,警方及律政司“漏招”,令辩方在原审时未能向两名污点证人作盘问,以查问二人的可信性。上诉庭先责警方没有向主控官披露所有资料,以及与两名污点证人会面记录,已是严重失误;律政司亦应以书面向警方提出要求并作出记录,但控方没有提出要求,连与警方开会及电话记录也没有作书面记录,更甚至透过WhatsApp对话,警方又缺乏与两名污点证人会面记录。上诉庭指,警方及律政司在证供披露的严重失误,可反映在系统上犯错,令人遗憾。
上诉庭指,根据律政司发表“检控守则”,主控官需要以书面向调查警员查问潜在不用证供是否存在,并须作合适及全面的披露,审理法官希望在预审时有这些文件及检视细节。另外英国1996年已有相关法例,列明刑事调查所披露资料包括在刑事调查中所检取资料及物品,并要作出即时记录,但香港却没有同类法例。
上诉庭促案件尽快安排重审
律政司一方在上诉时承认警方及律政司未尽披露责任,并向法庭致歉;上诉庭下令撤销上诉人定罪,案件须尽快排期重审,上诉人不准保释。
案发于2009年10月27日,事主叶祖耀在区域法院担任一宗刑事案主控官时,有人趁他离开法院外出午膳,向他淋泼含有硫酸液体,令他左脸及左眼被灼伤。案件先后有八名男子因串谋淋泼腐液致严重伤人罪被定罪,判监9至12年。
案件编号:CACC 4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