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指引》18年来首作修订 增社交媒体规范 遇评击应对等

撰文: 陈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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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今(16日)宣布就2004年起使用的《法官行为指引》作出修订,是因应现今科技发展而增加了部份内容,主要围绕尊重私隐,亦有就取消法官聆讯资格和表面偏颇作出指引,同时亦有因应社交媒体的出现提出要注意的事项,当中列明法官在使用社交媒体时,应审慎“加朋友”、“赞好”或“追踪”任何人士或团体,和应避免在网上评论案件及法律议题等。

此外,近年审理具争议性案件的法官屡成“起底”对象,互联网亦有见相关辱骂言论,《指引》亦表明法官应避免直接回应,如情况合适应请示法院领导。

司法机构于5月16日(周一)发表自2004年后的《法官行为指引》最新修订版,共41页,列明法官操守的具体规范。(司法机构官网截图)

情况趋复杂需作检讨

司法机构出版的《法官行为指引》于2002年开始制定,在2004年首度发表,至今已沿用18年。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表示,有见审理案件涉及的情况愈趋复杂,公众对法官和司法人员履行职责方面亦愈见关注,认为是合适时候检讨和更新。

法官可用社交媒体否则予人脱节观感

最新版本的《指引》加入多项修订,包括法官应用社交媒体要注意事项。《指引》列明,司法机构容许法官在其私人事务上使用社交媒体,认为这属个人选择,更明言:“对社交媒体缺乏基本认识或会予人法官与现代社会脱节的观感”,但特别提醒法官,应留意社交媒体所带来的风险,并谨慎行事,如透过社交媒体发布的资讯,有可能即时被大量人士阅览,而且容易被搜寻、检索和传发,甚或永久保留于互联网。另应合理谨慎,确保自己或至亲和挚友,不会不必要地公开自己的个人或联络详情或私人生活资料。

加朋友或赞好要审慎

《指引》又表明,法官应避免在社交媒体评论案件、法律议题、诉讼人、证人或律师。另应格外审慎将任何人士、团体或单位“加为朋友”、“赞好”或“追踪”, 或以其他网上或社交媒体方式联系,特别是当有关联系可能会削弱外界对法官公正审理案件的观感,或破坏公众对整体司法机构的信心。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表示,深信新版的《指引》将继续为法官和司法人员提供有用的指导,以维持至高的行为标准。(资料图片)

网上被辱骂应避免直接回应

《指引》有提及法官要紧记保障与讼人及第三方私隐的合法权益,并要格外小心避免不必要地公开这些人士的私人资料。此外,就近年互联网出现的“起底”情况,网上亦有辱骂法官或针对法官的“起底”行为,若法官遇上这种情况,应避免直接回应,及如情况合适,应请示法院领导。

避免在争议议题发表意见

至于法官在法庭以外的专业活动,《指引》亦有具体规范,如演讲、授课、参加会议和研讨会、在模拟审讯担任裁判、当名誉主考等,或参与法律书籍写作、撰写序言、当编辑等,应无异议,但若与会议主办方或书籍作者等所涉及的人士,可能会引起争议,法官便应小心避免予人与之有联系的观感;另应避免在法庭以外就具争议的议题发表意见,及避免参与某项具争议活动或政策推广。若获邀为书籍写序或供稿,“则应注意该出版物是否质素低劣,以免在其判断力方面予人负面观感。”

对于一些很可能会由法庭处理的具争议性法律问题,《指引》表明,法官如发表意见,其表达方式及内容要避免可能影响日后的聆讯资格,另应避免向传媒发表意见,即使匿名亦然。如有传媒查询,应转交法院领导 。

避免参与捐助政治组织或活动

非司法活动方面,《指引》提醒,法官应避免参加或捐助政治组织或政治活动,以及避免与两者有联系;亦应避免以个人身份或联同他人就涉及政治或具争议性质的事宜公开表达意见或参与请愿,选举权利则不受限,可自由行使。假如法官的近亲是政界的活跃分子,《指引》列明,法官应紧记在审理某些案件时,可能因外间对他的公允性有关注,而应考虑是否需要取消自己聆讯那些案件的资格。

除非有实在偏颇情况 不需考虑取消聆讯资格

《指引》又明言,若非有实在可能的表面偏颇情况,法官不需要考虑取消聆讯资格,亦不应轻易认同表面偏颇的指称。但若真的有这样的问题发生,法官可考虑征询其他法官和法院领导的意见。条件是法官必须从一个明理、不存偏见、熟知情况的人的角度,去客观考虑当前的情况。

秉持无惧无私不偏不倚宗旨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表示,根据《基本法》,香港司法机构是独立的司法机关,秉持无惧无私、不偏不倚的宗旨,维护法治及执行司法工作。法官和司法人员肩负审理案件和执行司法工作重任,备受信任,必须对公众及自己负责,在行为上时刻严守至高标准。

张举能续称,深信新版的《指引》将继续为法官和司法人员提供有用的指导,以维持至高的行为标准,并让公众对司法工作,“以及我们为法官和司法人员订下的严格规范,有更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