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风波】律政司:四议员冒险不依法宣誓 须承担后果
行政长官和律政司去年针对梁颂恒及游蕙祯的宣誓司法覆核案胜诉后,去年12月初向另四名议员: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和姚松炎等提出诉讼,指四人的宣誓属无效,要求法庭宣称四人立法会议员资格无效。涉及四人的案件,今在高院聆讯。法官表明,本次审讯不会争议人大就《基本法》104条释法内容。
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莫树联先发言,他重提四人的宣誓情况,并指四人的态度,均未达至真诚及庄重的标重,应视为无效,又指议员冒险不依法宣誓,须承担丧失议员资格的后果。
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莫树联先作陈词,并指根据《基本法》第104条、《宣誓及声明条例》,加上游梁在原讼法院及上诉庭判词,和高院法官夏正民于2004年在梁国雄判词中列明,宣誓有三个原则,包括:
1. 必须在立法会进行;
2. 宣誓行为表现真诚、诚恳及真心;
3. 以及不能更改立法会誓词。
4名立法会议员却要在立法会宣誓重要时刻而发表政见,更改誓词,表现不庄重,其真正的目的是要损害宣誓、损害香港、不按誓词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律政司:若行政长官以同样方式宣誓同属无效
莫树联举例,若行政长官、行政会议成员、主要官员和法官等宣誓时,如该些议员般在宣誓时大叫“撤销人大八三一决议,我要双普选、梁振英下台”等,有关宣誓一定是无效,质疑为何只有立法会议员可以不按法例要求宣誓,其他则不可以,更何况根据法例,立法会议员宣誓只须一分钟、简单而无难度。
莫树联逐一指出四议员宣誓不当之处:
1. 刘小丽:用龟速方式宣读誓词,令到宣誓誓词变成不连接,难以理解,更在面书确立有另一真诚的版本;
2. 罗冠聪:在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时,用特别大声读出“国”;
3. 姚松炎在誓词前加“定当”,在知道错误后无即时纠正,继续错下去;
4. 梁国雄:有八点违反规则,包括:穿公民抗命T-恤、手持黄雨伞及否决人大831决议的字牌、大叫口号及大声读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等。
莫认为,四人行为显示他们蓄意地违宣誓原则,不真诚及庄重地进行宣誓。
议员冒险不依例宣誓须承担后果
莫又反驳梁国雄指案件涉选举及公共事务权利的理据,并指梁国雄已参选四次,均成功当选,今次事件不涉选举,而是就职时的宣誓规定。
他重申,2016年10月12 日立法会宣誓不是立法会内部事项,在《基本法》、法例、人大释法及判词中,已有足够指引列明宣誓指引,只有法院法官才可以就宪法权利作出宣誓合法性的裁决。立法会秘书及主席也必须依从宪法规定,有关宣誓只有一次,不得重新宣誓,若答辩人冒险不依循法例要求宣誓,后果亦应如梁游判词所指,丧失议员资格。
律政司指四人的宣誓,违反《基本法》第104条中,须“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定,因而要求法庭按《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裁定他们拒绝或蓄意不作出宣誓,即时撤销他们的议员资格,以及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禁制他们再以立法会议员身份行事。
案件编号:HCAL 223-226/2016 、 HCMP 3378-3379, 3381-3382/2016